在刑事诉讼法中,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划定司法行为的界限至关重要。第 30445 号判决,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存档,阐明了从不同诉讼程序中获得的不可撤销判决中的证据的可用性。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主题,直接影响正当程序原则和辩护保障。
《刑事诉讼法》(c.p.p.)第 238-bis 条允许在诉讼程序中获取不可撤销的刑事判决,从而重视已确定的事实。然而,一个问题出现了:获取的判决是否也包括其所依据的证据要素(专家鉴定、监听)?关于这一点,由法官 C. F. 报告、D. M. G. 主持的 30445/2025 号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该判决的核心包含在其判决要旨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38-bis 条获取的不可撤销判决,构成其中确定的历史事实的证据,而该审判的证据要素,即使在获取的判决中被逐字转录,也只能在遵守在其他诉讼程序中形成的证据可用性规则的情况下使用。(本案涉及在“上诉程序”中,未经要求获取,就将“原审程序”中进行的监听转录的专家鉴定报告的审查使用,认为其完整转录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38-bis 条获取的判决中已足够。)
最高法院区分了不可撤销判决及其形成的证据要素。获取的判决作为已确定的“历史事实”的证据。即使在判决中提及的“证据要素”(专家鉴定、监听),也不能自动使用。必须按照特定规则进行独立获取。在本案中,被告 P. 对使用监听转录的专家鉴定报告提出了异议。最高法院审查了这种做法,重申了正式和独立获取的必要性。
这项判决具有重大的实际影响:
由 D. M. G. 主持的最高法院第 30445/2025 号判决,是维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核心原则的基石。最高法院重申了不可撤销判决所确定的“历史事实”的证据价值与判决所依据的“证据要素”的可用性之间的明确区别,划定了一条清晰且必要的界限。这确保了对《刑事诉讼法》第 238-bis 条的适用不会损害对抗权和辩护权的保障,而是能够和谐地融入正当程序的框架。这是维护每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和公平性的重要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