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最高法院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2025年第30237号判决)

最高法院(2025年9月4日存档)的第30237号判决,由A. P.博士主持,L. I.博士撰写,就缓刑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重要澄清。这是一项对意大利刑法具有重大意义的裁决。

M. P. 案与“不利变更”原则

该案涉及 M. P.,他一审时获得了缓刑,尽管他之前已享受过此待遇。检察官(P.M. F. P.)未提起上诉。布雷西亚上诉法院修改了条件,将该优惠的执行与《刑法典》第165条规定的义务挂钩。问题在于,此种修改是否违反了禁止“不利变更”(《刑事诉讼法典》第597条第3款)的原则,该原则禁止上诉法官在控方未提起上诉的方面,对被告人的处境做出不利的改变。

最高法院的裁决:判决要旨

最高法院区分了优惠的授予(《刑法典》第163条)与其适用方式(《刑法典》第165条)。增加义务属于后一类。以下是完整的判决要旨:

关于缓刑,上诉法院在未获得控方就此点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修改了已授予优惠的适用方式,将其与履行《刑法典》第165条规定的义务之一挂钩,此举并未违反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本案中,一审法官将缓刑授予了此前已享受过此待遇的人)。

该裁决意味着,即使在检察官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法院也可以施加额外的义务(例如损害赔偿),而不会违反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这些义务加强了刑罚的再教育功能,而没有否定优惠本身。

实际影响与法律依据

这项裁决至关重要。即使缓刑的授予未被上诉,上诉法院在确定缓刑条件方面仍保留了自由裁量权。律师必须告知其客户,尽管该优惠得到保障,但在上诉阶段可能会附带新的条件。

关键法律依据:《刑法典》第163条和第165条,以及《刑事诉讼法典》第597条第3款。该判决巩固了司法判例的倾向。

要点:

  • 区分优惠的授予与适用方式。
  • 《刑法典》第165条规定的义务可以在上诉中增加,而不违反“不利变更”原则。
  • 通过附带义务加强再教育功能。

结论

最高法院2025年第30237号判决为平衡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与缓刑的调整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对于从事刑法领域工作的人员来说,这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更新,以确保对被判刑人员权利的有效和知情的保护。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