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证人作证能力:最高法院第 32176/2025 号判决明确相关时间点

在刑事司法微妙的平衡中,证词是查明真相的基石之一。未成年证人的地位尤其值得关注,其脆弱性要求有特定的程序和评估。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23 日(2025 年 9 月 29 日存档)的第 32176 号判决中,就事实发生时未成年、但在取证时已成年者的作证能力应在何时进行评估,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澄清。这项由 D. P.M. E. P. 作为被告、Aldo Aceto 博士担任报告人的裁决,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基本指导方针,同时确保了证据的正确获取和对证人的保护。

法律框架与未成年人证词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证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直备受关注,正如《刑事诉讼法》第 196 条和第 498 条第 4 款所证明的那样。这些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192 条强调了谨慎和保护性方法的必要性。作证能力不仅是年龄问题,更是心理和认知问题:未成年人必须能够理解宣誓的性质(如果适用)、感知事实、记住事实并可靠地陈述事实。因此,通常会采用特定的听证程序,以尽量减少创伤并最大限度地提高陈述的准确性。但是,当时间流逝,“未成年人”在作证前成为“成年人”时,会发生什么?

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否”以及“如何”取证

关于证人询问,对事实发生时未成年、但随后已成年的证人的作证能力进行评估,涉及证据的“是否”(an),以及选择使用何种程序进行听证,影响“如何”(quomodo)取证,均应在作出证词时进行,而不考虑证人在犯罪时点的年龄。

这项判决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对作证能力的评估,无论是关于“是否”(即该人是否可以作证)还是关于“如何”(即应如何听取其证词),都必须在实际作出证词时进行。决定证人能力或听证程序的不是证人在犯罪时的年龄,而是其在作证时的状况。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目睹犯罪行为时是未成年人,但在被传唤到法庭作证之前已成年,那么其作证能力和听证程序应根据其当前的成年年龄进行评估。因此,除非出现与年龄无关的其他脆弱性或易受伤害性,否则不应自动适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定程序。

实际影响与证人保护

这项裁决的实际影响是显著的。首先,它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了更大的清晰度,为评估确立了一个统一的时间标准。其次,虽然对于已成年的证人不再自动适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程序,但这绝不排除对个人进行仔细评估的必要性。事实上,成年本身并不能保证没有脆弱性。例如,与未成年时期的经历相关的创伤或心理脆弱性可能仍然存在,这可能仍然需要敏感和受保护的听证方式,尽管不完全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方式。在这些情况下,法官仍应采取一切谨慎措施,以确保证人的平静和证词的可靠性,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医专家和心理学家的帮助。

  • **作证时的评估:** 作证能力和听证方式基于证人当前的年龄。
  • **克服自动化:** 如果证人已成年,则不主动适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程序。
  • **脆弱性的持续存在:** 成年并不排除在存在既往创伤的情况下需要采取敏感方法的必要性。
  • **法官的角色:**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证人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结论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32176 号判决代表了关于弱势群体证词的判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重申了对证词能力进行情境化和动态评估的重要性,将其锚定在实际取证的时刻。这种方法一方面保证了诉讼体系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也提供了适应证人不断变化状况的必要灵活性,确保在始终充分尊重个人及其潜在脆弱性的前提下查明真相。这是朝着更加严谨而又深刻人性化的刑法迈出的重要一步。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