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刑法越来越重视财产措施,其主要目标是剥夺犯罪分子非法所得。在这些措施中,扣押和没收是强大而复杂的工具,其应用需要严格解释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最近的裁决,即 2025 年 4 月 15 日(2025 年 9 月 2 日存档)第 30107 号判决,为关键问题提供了根本性的澄清:在没收时,应在何时评估被扣押资产的价值。这项由第三刑事庭根据主席 G. A. 和报告员 G. L. 作出的裁决,必将对财产剥夺措施的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在深入探讨判决核心之前,有必要回顾扣押和没收的概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21 条的规定,扣押是一项旨在限制动产或不动产的预防性财产措施,目的是防止其自由处置可能加剧或延长犯罪后果,或确保其未来被没收。另一方面,没收是一种财产安全措施,涉及对与犯罪有关的资产的最终剥夺。
存在不同类型的没收,但与我们分析相关的类型是直接没收和等值没收:
在预防性阶段,通常会进行扣押,旨在进行直接没收和等值没收,等待准确确定非法利润的性质和范围及其与被扣押资产的对应关系。
最高法院在第 30107/2025 号判决中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在何时评估直接扣押的资产是否足以覆盖犯罪利润的金额。此评估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是否仍需要等值没收,或者已识别的资产是否足够。被告 R. N. 对布雷西亚上诉法院 2023 年 7 月 14 日的裁决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这一问题。
最高法院明确无误地澄清,资产的价值不应在采取预防性措施(即扣押)时考虑,而应在剥夺性措施最终确定时考虑。以下是理解该原则的关键原则:
在同时进行旨在直接没收和等值没收的扣押的情况下,对等值没收的不再必要性的评估,由于直接扣押的资产金额已确认为足以“覆盖”犯罪利润的全部,因此必须在考虑资产价值时进行,而不是在采取预防性措施时,而是在剥夺性措施最终确定时,此时该措施的效果得以确定。
这项规定具有巨大的重要性。设想一项今天被扣押的资产,其市场价值可能在可能持续多年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显著波动。如果价值在扣押时被固定下来,那么在最终没收时,该资产可能不再足以覆盖犯罪利润(例如,由于贬值),或者,相反,可能远远超过利润本身(由于增值),从而造成不平衡。最高法院在提及最高法院(例如,同样是最近的 2025 年第 13783 号判决)的先前判例时,希望将评估锚定在剥夺性措施产生最终效果的时刻,从而确保与经济现实和比例原则的更大一致性。
最高法院的裁决具有多种实际影响:
这种解释确保了财产措施应用的更大公平性和准确性,符合确保犯罪分子完全被剥夺犯罪所得经济利益的需要,同时又不承受超出实际利润的过度或不合理的剥夺。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30107 号判决代表了没收司法管辖区的一个确定点。通过将资产评估锚定在剥夺性措施最终确定的时刻,最高法院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导,这对于确保刑法中财产措施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这项裁决强调了对任何面临涉及扣押和没收的诉讼的人进行仔细分析和专业法律咨询的重要性,以确保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在尊重市场动态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