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questro e Confisca ex Art. 240-bis c.p.: la Cassazione n. 31870/2025 chiarisce i limiti di impugnazione del terzo intestatario fittizio

打击非法所得是打击犯罪的基石。预防性扣押旨在没收,特别是《刑法》第 240-bis 条规定的扩大扣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被这些措施影响的、名义上(即使是虚假地)拥有财产的第三方来说,他们的辩护空间有多大?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31870 号判决中,对这些主体的上诉限制提供了决定性的解释,精确地界定了他们可以提出的异议的范围。

背景:“扩大”没收与第三方

预防性扣押(《刑事诉讼法》第 321 条)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旨在剥夺与犯罪相关的财产的处置权。当其目的是为了没收时,它就预示着最终的剥夺。《刑法》第 240-bis 条规定了“扩大没收”或“不成比例没收”,允许没收被定罪者无法证明其来源的财产,并且其价值与申报收入不成比例。这项措施也影响到名义上登记在第三方名下的财产,只要证明存在虚假代持。最高法院的裁决在此点上带来了清晰度。

最高法院的判决和“人头”的辩护

2025 年第 31870 号判决由最高法院第五刑事庭(庭长 L. P.,报告员 E. M. M.)作出,处理了根据《刑法》第 240-bis 条为没收目的而进行预防性扣押的财产的第三方名义持有人的地位。该案涉及被告 R. A. 以及对那不勒斯法院 GIP 的部分撤销和发回重审。

在为根据《刑法》第 240-bis 条进行没收而进行的扣押中,涉及被认为虚假登记在第三方名下的财产,该第三方只能主张对被限制的财产的实际所有权和所有权,但无权质疑适用该措施的前提条件,包括财产购买与导致剥夺的犯罪之间的合理时间以及被没收财产的价值与被定罪者申报收入之间的不成比例性。

这项判决是明确的:作为“人头”的第三方不能质疑对主要当事人的指控理由。他唯一的辩护是证明自己是该财产的真实合法所有人,证明其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并且没有任何虚假代持。他无权审查证明对被定罪者进行没收的前提条件。

上诉限制:可以和不可以质疑的内容

最高法院为第三方提出的异议划定了明确的界限:

  • 可接受的:
    • 证明财产的实际所有权和所有权。第三方必须证明其以独立和合法的方式,用自己的资源获得了该财产,并且是该财产的真正所有者,与被定罪者的非法活动没有任何联系。
  • 禁止的:
    • 适用该措施的前提条件(例如,基础犯罪不存在或扣押的一般要求不满足)。
    • 财产购买与犯罪发生之间的合理时间。
    • 被没收财产的价值与被定罪者申报收入之间的不成比例性。

这种处理方式与扩大没收的性质是一致的,其目的是打击非法财富,而不论其形式上的登记。第三方被要求证明自己完全与非法财产无关,而不是为被定罪者辩护。

结论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31870 号判决巩固了关于根据《刑法》第 240-bis 条进行没收的立场,明确了虚假名义持有人的辩护仅限于证明其对财产的实际和合法所有权。这项裁决加强了针对非法来源财产的剥夺措施的有效性,使得通过虚假代持来规避更加困难。对于法律从业者以及任何处于类似情况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个提醒,需要仔细核实财产的来源和真实所有权,在一个对财产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的背景下。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