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充斥着旨在确保公正审判的规则和程序。然而,程序性错误并不少见。在这些情况下出现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何时一个错误仅仅是一个可纠正的缺陷,何时它又具有“异常行为”的严重性,能够使审判瘫痪或从一开始就使其无效。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30514号判决中就这一微妙界限进行了干预,提供了一个值得仔细分析的重要澄清。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通过直接传唤审判机制启动的刑事诉讼,该机制由《刑事诉讼法》第550条针对较轻微的犯罪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审判法官非但没有继续审理,反而错误地命令将案件退回给检察官,认为需要提起公诉,而这是更复杂的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6条)的典型程序。乍一看,这一决定似乎是一个严重的程序性偏差。
但是,“异常行为”的司法行为是什么意思?在判例法中,一项行为被认为是异常的,当:
法院被要求决定,在涉及被告B. S.的特定案件中,将案件退回是否属于这种例外情况,该情况证明了最高法院因无效而进行干预的合理性。
以下是从判决中提取的要旨,它总结了最高法院确立的法律原则:
审判法官在收到直接传唤令后,错误地认为需要提起公诉而命令将案件退回给检察官的行为,不属于异常行为。
这一原则至关重要。最高法院的法官 R. C.(庭长)和 A. G.(报告员和撰写人)裁定,尽管这是一个程序性错误,但法官在直接传唤案件中将案件退回给检察官(由 S. C. 博士处理)的决定,并没有达到构成异常行为的程度。这个错误,尽管不恰当,但并没有以无法挽回的方式切断审判的逻辑-法律联系。它不是一个“不存在的”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行为,而是一个有缺陷的裁决,可以通过普通的上诉途径进行纠正或质疑,而无需宣布其异常。
因此,最高法院重申,异常的概念应严格解释,并且只能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以避免将每个程序性错误都变成一个无法弥补的缺陷。这一解释与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参见2022年第37502号判决)的立场一致,该立场始终优先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保存诉讼行为和程序的连续性。
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律师活动和司法效率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于律师来说,这意味着面对与所审查的类似退回案件的裁决,应采取的途径不是要求宣布其异常,而是利用普通的上诉工具,旨在指出程序性错误并恢复审判的正确进行。例如,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6条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指出程序性法律的违反。
这项判决突显了确保程序合规性与避免可能不必要地延迟或阻止司法行政的过度形式主义之间的持续紧张关系。法律体系旨在纠正错误,但只有那些动摇审判基础的错误才能被标记为“异常”。这种区别很微妙,但对于刑事诉讼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至关重要。
2025年最高法院第30514号判决代表了异常行为复杂案例中的一个重要稳定点。最高法院重申,在选择审判程序或管理初步阶段(例如在直接传唤案件中将案件退回给检察官)方面的错误本身并不构成异常,从而加强了只有最严重和无法挽回的程序偏差才能被视为异常的原则。这一立场旨在维护刑事诉讼的功能,将对错误的争议引导到普通上诉的轨道内,同时确保包括被告 B. S. 在内的相关方的权利得到保护。这既是对法律从业者精确性的呼吁,也是对该系统能够在不诉诸极端措施来纠正每一个不完美之处的情况下自我纠正的一种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