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审前听证会因事实轻微不予赔偿。判决书第 30528/2025 号

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30528 号判决书(审判长 S. E. V. S.,报告员 M. M. E.)中澄清了一个关键点:在审前听证会上,法官在因事实特别轻微而宣布不予审理的判决时,是否有权就民事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作出裁决。此裁决推翻了费拉拉法院的一项裁定,明确了司法权力的界限。

事实轻微与审前听证会

《刑法》第 131-bis 条排除了对轻微犯罪的处罚。审前听证会(《刑事诉讼法》第 554-ter 条)是旨在提前结束诉讼的程序阶段,包括作出不予审理的判决。在此阶段,民事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旨:立即赔偿无效

该决定的核心是以下判决要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54-ter 条举行的审前听证会结束后,法官因事实特别轻微而宣布不予审理的判决,无权就民事当事人提出的返还和损害赔偿请求作出裁决,因为该判决未对不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不足以在民事诉讼中获得既判力。

第 30528/2025 号判决书规定,尽管刑事法官因事实轻微而宣告被告(B. S.)无罪,但不能就民事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作出裁决。这是因为因事实轻微而不予审理的判决不包含对不法行为的最终认定,不足以在民事诉讼中形成“既判力”。与有罪判决或完全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 651 条和第 651-bis 条)不同,它不会产生对民事法官具有约束力的“程序真相”。

对民事当事人的影响

这一裁决具有直接后果:如果刑事法官宣布因事实轻微而不予审理,受害人将无法在该程序中获得赔偿。为了保护其权利,必须启动独立的民事诉讼。这包括:

  • 赔偿时间的延长。
  • 额外的法律费用。
  • 在民事程序中重新提出证据。

民事当事人必须了解这一区别,以便采取最有效的法律策略。

结论

2025 年第 30528 号判决书重申,要获得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既判力的赔偿判决,必须对不法行为进行最终认定。事实轻微和审前听证会虽然有助于提高效率,但不能在没有充分认定的情况下损害民事当事人的权利。受害者必须向民事法官寻求对损害的充分赔偿。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