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定中使用的语言,尽管是国家权力的体现,但并非不受限制,尤其是在影响个人声誉时。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9 月 10 日(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听证后存档)的第 30525 号判决中,对这种微妙的平衡进行了根本性的澄清,重申即使法官也可能因使用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推理不严格相关的诽谤性言论而构成诽谤罪。
最高法院的裁决源于一个典型案例。具体而言,该案涉及一名预审法官(G.I.P.)发布的命令,尽管该命令未批准检察官下达并由司法警察执行的紧急预防性扣押,但该命令超出了技术性批评的界限。预审法官没有仅仅批评具体的调查活动,而是对一名被指明姓名(M. C.)的人发表了公开诽谤性的判断,称其为“能够用恶意言论混淆检察官办公室的超级活动家”、“不朽的”和“具有狡猾的欺骗性才能”。
这些言论显然不是为了证明扣押未获批准而必需的,因此最高法院撤销了萨莱诺上诉法院 2024 年 12 月 2 日的先前裁决,并无发回重审,承认了诽谤罪的构成。
第 30525/2025 号判决基于一个值得关注的核心原则。法院裁定:
在司法裁定理由中发表损害他人声誉的言论,且这些言论与采取该裁定本身所必需的推理完全无关,则构成诽谤罪。(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预审法官的命令中包含的言论构成诽谤,该命令在未批准检察官紧急下达并由司法警察执行的预防性扣押时,并未批评警官在具体相关调查范围内所进行的活动,而是对被指明姓名的人发表了诽谤性的评价,称其为“能够用恶意言论混淆检察官办公室的超级活动家”、“不朽的”、“具有狡猾的欺骗性才能”)。
这一段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澄清说,问题不在于批评本身,而在于其相关性。如果诽谤性言论“完全无关”——即完全不相关且不必要——与证明裁定的法律推理,那么它就失去了其功能性的“豁免权”,并可能构成《刑法典》第 595 条规定的诽谤罪。法官尽管在理由陈述方面享有广泛的自由,但不能将裁定变成个人和不相关攻击的场所。
提及本案中使用的具体言论(“能够用恶意言论混淆检察官办公室的超级活动家”、“不朽的”、“具有狡猾的欺骗性才能”)强调了最高法院不仅评估了不相关性,还评估了这些陈述内在的冒犯性和诽谤性。这些并非对行为的技术性批评,而是对个人的真实判断。
这项裁决属于已巩固的判例法范畴,旨在平衡判断自由和司法职能与声誉这一基本权利,该权利受到国家(宪法、《刑法典》)和欧洲(《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包括声誉)的保护。先前的判例法,如本判决所引用的(例如,最高法院第 37397/2016 号和第 31669/2015 号),已经处理过类似案件,并强调“言语克制”即使在司法领域也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总之,要在司法背景下构成诽谤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这一原则对于确保司法机关以应有的审慎行使权力并尊重参与诉讼的所有主体的基本权利至关重要,无论他们是被告、证人还是其他参与者。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30525 号判决对所有法律从业者,特别是法官,是一个重要的警示。它重申,司法裁定的理由必须遵循严格的相关性和克制性标准,避免个人偏离或对声誉的攻击,而这些攻击在裁定的逻辑-法律路径中找不到依据。司法职能,无论多么权威,都绝不能变成诽谤的工具。事实上,荣誉和声誉的保护仍然是我们法律体系的基石,最高法院再次表明,它会警惕地确保其得到尊重,即使,尤其是,在法庭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