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逮捕令:最高法院 30560/2025 号判决与拒绝引渡的同意

欧洲逮捕令 (EAW) 是欧盟司法合作的重要工具,旨在简化对被通缉人员的引渡。然而,其执行可能很复杂,尤其是在平衡效率与保护个人权利之间时。最高法院最近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即 2025 年第 30560 号判决,就选择性拒绝引渡以及签发国的作用提供了关键澄清,并采纳了欧洲法院 (CJEU) 的重要指示。

EAW 中的选择性拒绝引渡:平衡问题

EAW 由框架决定 2002/584/JHA 引入,并通过 2005 年第 69 号法律在意大利实施,其基础是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原则。虽然其目标是近乎自动的执行,但该法规规定了特定的拒绝理由,有些是强制性的,有些是选择性的。在后者中,2005 年第 69 号法律第 18-bis 条第 2 款允许执行国在被通缉人员是其公民或居民且刑罚可以在意大利执行时拒绝引渡。正是这种选择性引起了最近判例法的关注。

最高法院 30560/2025 号判决与欧洲法院的影响

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9 月 8 日的第 30560 号判决中处理了一个重要案件,该案件涉及被告 D. O. A.,并撤销了热那亚上诉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这项判决至关重要,因为它采纳并适用了一项重要的欧洲法院 2025 年 9 月 4 日在 C-305/22 案中的判决。欧洲法院精确地界定了执行国行使选择性拒绝权可以采取的界限,引入了一种对话和同意的元素,改变了该决定的性质。

关于执行欧洲逮捕令,执行国如欲行使 2005 年 4 月 22 日第 69 号法律第 18-bis 条第 2 款规定的选择性拒绝引渡——该条款是框架决定 2002/584/JHA 第 4 条第 6 款的实施——根据欧洲法院 2025 年 9 月 4 日 C-305/22 案的判决,必须要求签发国同意执行刑罚,说明存在拒绝的理由,理由是与被通缉人员的社会融合需求有关,并提出要执行的刑罚(如果与定罪判决的刑罚不同),并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供判决国作出回应,如果执行国拒绝同意或未发送证书,则应下令引渡。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标志着一个重大转变:选择性拒绝不再是单方面决定。执行国现在必须与签发国进行强制性对话。这意味着,如果打算因被通缉人员的国籍或居住地以及在意大利执行刑罚的可能性而拒绝引渡,则必须:

  • 请求签发国同意执行刑罚。
  • 明确拒绝的理由,特别关注被通缉人员的社会融合需求。
  • 提出要执行的刑罚(如果与原始刑罚不同)。
  • 为签发国设定一个合理的答复期限。

重要的是要理解,如果不同意或在期限内未作出答复,执行国仍将被迫继续引渡。这种机制确保了国家主权、社会融合需求以及确保整个欧盟的刑事判决得以执行的必要性之间的微妙平衡。

结论:欧洲司法合作的关键对话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30560 号判决代表了欧洲逮捕令适用方面的一项基本演变。它强调了成员国之间合作方法的重要性,并以欧洲法院的判例法为指导。这不再是简单的自动执行,而是一个需要仔细评估和有效沟通的过程,尤其是在涉及基本权利和个人社会融合前景时。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项判决重申,欧洲司法合作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必须始终维护基本原则,并考虑刑罚的人性化和改造维度。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