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决议的撤销与股东资格的丧失:最高法院 15087/2025 号判决

在复杂的公司法领域,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如果股东在诉讼过程中丧失了其股东资格,那么对股东会决议的撤销将如何处理。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5 日第 15087 号判决中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巩固了保护股东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

案件与法律问题

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主要由《民法典》第 2377 条规定,是股东质疑其认为非法的公司决定的基本工具。最高法院判决的核心事件涉及股东 G.,他撤销了一项公司决议,并在提起最高法院上诉后,出售了其股份,从而丧失了股东资格。此前由安科纳上诉法院(2018 年 12 月 3 日的判决)审理的关键问题是,在诉讼后期发生的这种身份丧失是否会使其继续诉讼的合法性丧失。

最高法院的判决:判决要旨及其意义

最高法院,由主席 D. M. 和报告员 F. M. 主持,给出了决定性的解释。判决的要旨明确无误地阐明了适用的原则:

在上诉审理中,如果撤销公司决议的股东在提起最高法院上诉后因出售股份而丧失股东资格,则不适用《民法典》第 2378 条第 2 款的规定。

这一声明至关重要。它规定,一旦最高法院上诉被有效提起,随后撤销方股东资格的丧失,并不会导致其继续诉讼的合法性终止。最高法院明确区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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