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境内外国人被驱逐出境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敏感的问题,需要仔细权衡司法需求和个人权利。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20 日发布的 2025 年第 16531 号令,就一个具体问题进行了清晰的阐述:外国人是否可以基于未获得刑事法官的许可而对驱逐令提出异议。这一判决对于理解我们法律体系提供的保护至关重要。
1998 年第 286 号法令(《移民统一法》)第 13 条第 3 款规定,除非获得司法当局的许可,否则不得驱逐正在参与刑事诉讼的外国人。这一规定对于确保驱逐不会损害正在进行的调查或审判至关重要。同时,该法令第 17 条确保被驱逐的外国人有机会获得临时返回意大利的许可,以行使其辩护权。最高法院正是对这些规定的解释进行了阐明。
对于针对驱逐令提起上诉的外国人,且该外国人正在意大利接受刑事诉讼或作为该诉讼的受害人,不得以未获得刑事法官的驱逐许可作为该措施无效的理由,尽管《第 286/1998 号法令》第 13 条第 3 款对此有所规定,因为该外国人对此类遗漏没有受到保护的利益,该规定旨在维护刑事司法管辖的需求,而根据该法令第 17 条规定的临时返回许可,被驱逐者行使辩护权和参与刑事诉讼的利益受到保护。
最高法院的这一清晰判决精确地界定了许可的作用。法院强调,《第 286/1998 号法令》第 13 条第 3 款并非直接保护外国人免受驱逐,而是维护“刑事司法管辖的需求”,即国家对诉讼正确进行的利益。尽管外国人参与了诉讼,但其没有“受到保护的利益”来仅因缺乏此许可而对驱逐提出异议。相反,其辩护权和参与诉讼的权利受到第 17 条规定的临时返回许可的保障。因此,法院区分了公共司法利益和外国人个人利益,并阐明了后者的保护机制有所不同。
2025 年第 16531 号令驳回了 H. 对 P. 提起的上诉,巩固了旨在防止滥用法律的判例方向。最高法院并未否认外国人的辩护权,而是明确了其行使的工具和界限。
这一解释确保了驱逐措施能够有效执行,同时不牺牲正当程序的根本原则,而是将保护引导至正确的法律工具。
最高法院的裁决为涉及刑事诉讼的外国人如何对驱逐令提出异议提供了更清晰的框架。重要的是要理解,未获得许可并不构成外国人可以援引的、以取消驱逐的程序缺陷。重点转移到获得临时返回许可的可能性,以确保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对于处于这种情况的人来说,仔细分析相关规定并在专家协助下进行处理,对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