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复杂且充满细微之处的领域,一个法庭的判决可能对另一个法庭产生重大影响。意大利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24 日的第 16905 号判决(审判长 Giusti A.,报告员 Iofrida G.)中,就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进行了干预,明确界定了刑事判决在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效力限制,特别是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22 条进行发回重审的情况下。这项裁决为理解意大利法律体系如何平衡刑事和民事司法需求提供了宝贵的见解。
为了充分理解第 16905/2025 号判决的范围,必须回顾《刑事诉讼法》中的两项关键条款:《刑事诉讼法》第 652 条和第 622 条。《刑事诉讼法》第 652 条确立了一个一般性原则:经过审判后不可撤销的刑事无罪判决,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具有既判力,用于退还和损害赔偿,前提是被告被判无罪是因为事实不存在、未实施该行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法律未将其规定为犯罪。简而言之,刑事诉讼中的“完全”无罪判决,原则上应阻止在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对事实进行不同的评估。
然而,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引入了一项重大例外,这与《刑事诉讼法》第 622 条有关。该条款规定了发回有管辖权的初审民事法官进行审理的情况。这种情况发生在最高法院接受附带民事诉讼方对被告无罪判决的上诉,撤销该判决,并将案件发回民事法官就损害赔偿请求作出裁决。而复杂性就隐藏在这里。
第 16905/2025 号判决直接处理了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22 条进行发回重审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第 652 条的适用性问题。最高法院驳回了 T. 对 G. 提出的上诉(该上诉维持了罗马上诉法院 2024 年 2 月 29 日的判决),确立了以下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652 条关于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不可撤销的无罪判决的既判力,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22 条发回有管辖权的初审民事法官审理的情况下不适用,因为被告的无罪判决,在附带民事诉讼方提起上诉后被撤销,尽管对刑事效力仍然有效,但不得产生刑事以外的效力,发回重审的目的是将民事诉讼从刑事诉讼转移到民事诉讼,尽管这发生在同一事件中,但仅以查明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事实为目的。
这一要旨至关重要。简而言之,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刑事无罪判决被最高法院应附带民事诉讼方的请求而撤销,并将案件发回民事法官评估赔偿,那么最初的无罪判决对民事法官将不具有约束力。尽管无罪判决可能对严格的刑事效力仍然有效(被告将不再因该罪行被追究),但它并不妨碍民事法官自行认定民事侵权行为的存在和损害赔偿的权利。
这项裁决的核心在于“民事诉讼的转移”的概念。这意味着,尽管损害赔偿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范围内产生的,但它被“转移”到民事背景下,并在其中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因此,民事法官不受刑事诉讼中(在撤销之前)已查明或未查明的事实的约束,而是必须根据《民法典》第 2043 条,对与民事责任相关的案件事实进行新的、独立的审查。
这项裁决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特别是对于遭受损害并寻求正义的附带民事诉讼方。以下是一些要点: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采取行动的人来说,重要的是要意识到,刑事无罪判决并非总是不可逾越的障碍,特别是当存在复杂的诉讼程序导致最高法院应附带民事诉讼方的请求撤销无罪判决时。
最高法院第 16905/2025 号判决及其清晰的阐述,重申了我们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尽管存在联系点,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仍然保持着不同的管辖范围和目的。刑事诉讼旨在查明刑事责任并适用刑罚,而民事诉讼旨在恢复因侵权行为而受损的财产平衡。《刑事诉讼法》第 622 条所规定的民事诉讼的“转移”,是使这两个领域得以共存的机制,确保附带民事诉讼方即使在刑事诉讼过程曲折或未能完全满足其赔偿要求时,也有可能获得赔偿。这对所有法律从业者以及任何在复杂的司法领域中航行的人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