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而微妙的破产程序中,每个诉讼步骤都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寻求收回欠款的债权人而言。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布的第 17544 号令中,提供了关键的澄清,重申了破产财产申报的正式要求之严格性。这项裁决强调了从第一份文件开始就必须精确和完整,否则将导致申请不可受理。
该裁决由 F. T. 博士担任主席,C. C. 博士担任报告员,就 G. 对 F. 提起的上诉作出了裁决,确认了莱科法院 2023 年 5 月 26 日的裁决。问题的核心在于一个看似微不足道但后果极其严重的问题:在申报破产财产的申请中未注明债权金额。
最高法院重申了一个每位债权人和专业人士都必须牢记的核心原则。总结法官观点的判例要旨如下:
在申报破产财产方面,根据《破产法》第 93 条第 4 款的规定,未注明债权金额将导致申请不可受理,不得进行补正或补充,因为《民事诉讼法》第 164 条仅适用于无效情况,而《破产法》第 95 条允许提交书面意见和补充文件,但不能修改申请。
这段摘录清晰得令人震惊,同时也是一个严厉的警告。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提交的破产财产申报申请未明确其拟申报债权的准确金额,该申请将不仅仅是不规范或可修正的,而是直接不可受理。不可受理是一种根本性的排除,阻止法官审查债权主张的实质,从而使所有努力化为泡影。
最高法院的裁决基于对《破产法》(1942 年第 267 号皇家法令)的严格解释。特别是,以下两项条款至关重要:
这项裁决对所有债权人及其律师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警告。破产财产申报阶段不允许有任何疏忽。申请在提交时就必须无可挑剔,包含法律规定的所有要素。遗漏或错误注明债权金额并非可补正的缺陷,而是无法克服的障碍,将阻止债权被受理。
这要求在起草申请时必须极其细致,并极其谨慎地核实所有形式和实质性要求是否得到满足。在效率常常被强调的背景下,形式的严格性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平等权和程序的效率,避免因持续的补充或补正而造成的延误。
最高法院第 17544/2025 号令延续了优先考虑法律确定性和破产程序合规性的判例。该裁决确认,在破产事务中,精确性并非可有可无,而是不可推卸的必要条件。对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提供协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关键,以便驾驭《破产法》的复杂性,确保每一份破产财产申报申请在所有细节上都完整和正确,以免遭受令人不快的、最终的不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