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和分包领域一直是重要判例解释的焦点。最高法院 2025 年 6 月 3 日第 14870 号判决书对分包合同的性质和分包商所需的勤勉程度进行了重要澄清,对责任产生了重大影响。这项裁决对该领域的所有运营商都至关重要,它为风险管理和责任分配勾勒了基本方面。
分包是一种“派生”合同,总包商委托第三方执行其承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这种动态引发了关于适用法规和勤勉程度的问题。民法典第 1176 条第 2 款规定,专业活动需要“合格的勤勉”。最高法院在审议的判决中重申,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总包合同的相同规定适用于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
最高法院处理了合格勤勉的延伸问题,并澄清说,分包商的勤勉程度与总包商没有本质区别。判决非常明确:
分包合同具有派生合同的性质,总包商委托分包商全部或部分执行其自身承担的工程或服务,因此,在它们之间的关系中,通常适用总包合同的相同规定,因此,根据民法典第 1176 条第 2 款,对两者都要求相同的合格勤勉,除非合同对双方的义务有不同的规定,规定一方承担比另一方更具体的额外义务。(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该判决认为分包商对一系列工程的返工费用负有排他性责任,而未首先查明其应承担全部费用的原因,从而驳回了一审判决,该判决已查明总包商和分包商各自活动的平等责任)。
这项判决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撤销了博尔扎诺上诉法院(2019 年 4 月 20 日)的判决,该判决将分包商 S. 对工程返工费用的排他性责任归咎于其。最高法院认为该决定是错误的,因为它没有查明承担全部费用的原因。重申了这一原则,即除非有不同的合同约定,总包商和分包商都受到相同的合格勤勉(民法典第 1176 条第 2 款)的约束。一审判决承认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平等责任,已得到间接支持。这意味着,对于缺陷或瑕疵的责任不会自动转移给分包商,而是需要根据双方的作用和义务进行评估,同时也考虑到民法典第 1656 条、第 1667 条和第 1668 条。
第 14870/2025 号判决重申了合同平衡的原则。实际影响很明确: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4870 号判决巩固了这一原则,即根据民法典第 1176 条第 2 款的合格勤勉平等地适用于双方合同方,即总包商和分包商,除非有特殊约定。这一方向促进了责任分配的更大公平性和更精确的合同。为了防止争议并安全地处理复杂的总包领域,强烈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起草和分析分包合同,确保义务和期望得到最清晰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