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主体的公平赔偿:关于《平托法》的最高法院第 14749/2025 号裁定带来的突破

意大利司法系统的缓慢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一问题,《2001 年第 89 号法律》(俗称“平托法”)承认,遭受不合理审判期限的人有权获得公平赔偿。但是,当受损主体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实体(例如公司)时,会发生什么?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1 日第 14749 号裁定中,通过显著扩大保护范围,提供了关键的澄清。

法律背景:《平托法》与公平审判

公平且及时的审判权是《欧洲人权公约》(CEDH)第 6 条所保障的权利。《平托法》(2001 年第 89 号法律)规定了因程序期限过长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的赔偿。传统上,非财产损失更容易与自然人相关联。第 14749/2025 号裁定重新定义了赔偿的界限,也适用于法人实体。

法人主体的非财产损失: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在第 14749/2025 号裁定中处理的核心问题,涉及 S. 对抗 M.(国家总律师)的案件,是法人主体是否可以构成非财产损失。最高法院重申了一项重要原则,巩固了这些实体获得此类赔偿的可能性。以下是判决要旨:

根据《2001 年第 89 号法律》第 2 条关于公平赔偿的规定,因程序期限不合理而遭受的非财产损失的赔偿权,也可以授予法人主体,前提是另一方未能证明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明知主要诉讼中的主张不成立,或者在诉讼期间,因程序期限不合理而承受焦虑和压力的实体股东或董事发生变动),从而可以排除在具体情况下遭受此类损失。

这一要旨至关重要。法院明确指出,非财产损失并非自然人的专属权利。公司或实体也可能遭受非经济损失。“痛苦”指的是代表实体行事的个人(股东、董事)的焦虑和压力,他们对公司命运的担忧转化为法人实体本身的损失。

条件与例外

第 14749/2025 号裁定规定,法人主体的赔偿权并非自动获得。由对方证明存在可能排除损失的“特殊情况”。其中,最高法院指出:

  • 明知主要诉讼中的主张从一开始就不成立。
  • 在程序期间,实体股东或董事发生变动。

这些例外情况给反对公平赔偿权的一方带来了重大的举证责任,在保护与避免滥用之间取得了平衡。

结论与对企业的保护

第 14749/2025 号裁定是法人主体权利保护方面的重要一步。承认因程序期限不合理而造成的非财产损失,为企业和实体提供了额外的保护工具。对于法人主体而言,了解这项权利及其主张条件至关重要,并应依靠专业人士来应对《平托法》的复杂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