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诉讼程序在形式上带来了解释上的挑战。通过 PEC 进行送达已成为惯例,但如果判决书的纸质副本在未附有规定的符合性证明的情况下被提交,会发生什么?最高法院第 16361/2025 号裁定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就此问题作出裁决,阐明了上诉不可受理的界限。
根据 1994 年第 53 号法律第 9 条第 1-bis 和 1-ter 款,当律师提取数字原生文件(例如通过 PEC 送达的判决书)的纸质副本时,有义务证明其与数字原件的符合性。此证明是诉讼文件确定性和真实性的重要保障。过去,其缺失常常导致上诉至最高法院被判为不可受理,从而阻止了合法性审查。
然而,最高法院在第 16361/2025 号裁定中提出了更务实的解读,减轻了其后果。该判决的最高原则规定:
在最后一次送达后的二十天内,向法院书记官处提交的,由数字原生文件准备并以 PEC 方式送达的被上诉判决书的纸质副本,如果缺乏律师根据 1994 年第 53 号法律第 9 条第 1-bis 和 1-ter 款进行的符合性证明,则不应导致上诉至最高法院被判为不可受理,前提是:对方当事人(controricorrente)在提交答辩状时,也提交了经过正式认证的判决书纸质副本,或者根据 2005 年第 82 号法令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未否认非正式副本与送达给他的原件的符合性,或者——如本案所示——对方当事人仅被传唤(intimata),而上诉人(ricorrente)在庭审会议或辩论庭审之日之前提交了符合性证明。
这项裁决至关重要。法院在重申证明的重要性时,承认了最初的缺失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得到补正或不被视为相关。目标是确保最高法院获得被上诉判决书的真实副本,无论由谁以及何时证明其符合性,只要达到了真实性的确定性。
第 16361/2025 号裁定确定了三种情况,其中初始证明的缺失不会导致不可受理:
这些原则与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第 8312/2019 号判决一致,提倡对形式要求更宽容,前提是确保文件的真实性。
第 16361/2025 号裁定标志着司法实践朝着更注重实质的方向迈进了一步。最高法院重申,程序规则旨在确保审判的正确形成和权利的保护,而不是因为容易补正的疏忽而制造无法克服的障碍。对于律师来说,这是一个提醒,强调了形式的重要性,但也让他们放心,某些疏忽是可以补正的,尤其是在可以稍后保证真实性的情况下。更有效率、更少官僚主义的司法对所有人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