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楼生活意味着共享空间和责任,这种平衡有时会被损害公共区域的行为所打破。在这些情况下,责任问题及其归属变得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在2025年6月26日发布的第17237号裁定中,就公寓楼内侵权行为的共同责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强调了一个基本原则:损害发生时间优先性无关紧要。这一判决对于物业经理、业主和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它重新定义了个人和集体责任的界限。
最高法院在审理D.诉P.的上诉时,重申了民法中一个已知的原则,但其在公寓楼关系中的适用值得特别关注。第17237/2025号裁定中的判决要旨如下:
在侵权责任方面,即使在公寓楼关系中,如果一名业主的损害公共区域的行为与另一名业主的行为相结合,两者都可以被要求承担责任,而无需考虑行为发生的时间优先性。
这段摘录至关重要。它告诉我们,如果多名业主通过不同的但汇合的行为对公共区域造成损害,那么谁先采取行动并不重要。所有促成损害的人都可以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2055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共同责任意味着,每个责任人都可以被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但之后可以向其他共同债务人追偿其份额。最高法院在此背景下强调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加强的方面,正是排除了事件时间顺序的任何相关性。不能通过声称“别人已经开始损害”来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辩护。
为了充分理解这一决定的范围,有必要审查导致最高法院做出判决的具体案例。该事件涉及一名业主在公寓楼楼梯间一扇玻璃墙的两侧之一安装石膏板。巴勒莫上诉法院最初排除了这种干预损害了楼梯间的采光,理由是另一名业主已经在同一墙体的另一侧造成了遮挡。实际上,上诉法院认为采光损害已经存在,并且没有因新的行为而显著加剧。
然而,最高法院撤销了这一决定,强调上诉法院的方法是错误的。另一名业主已经损害了采光,这并不排除第二名业主因其行为而对同一损害做出贡献或使其持续存在的责任。重要的是,该行为客观上促成了对公共区域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是楼梯间采光的减少,而楼梯间的采光对于建筑物的可用性和安全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的决定植根于我们法律体系的基本支柱。首先,民法典第2043条规定了“不得侵害他人”的一般原则:任何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他人不公正的损害,都应由行为人赔偿损害。此外,还有关于公共财产使用的民法典第1102条,该条允许每个参与者使用公共财产,只要不改变其用途,并且不阻止其他参与者根据其权利同样使用。楼梯间遮挡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些原则。
最高法院在援引责任和连带责任的概念时重申,重点应放在损害的发生上,而不是行为的时间顺序。这一原则对于保护公共区域和确保业主始终尊重集体利益至关重要。先前的判例,如1987年第1757号和1991年第3942号判决,以及2022年第13143号全体会议判决,已经勾勒出了本裁定进一步巩固和明确的路径。特别是,它加强了公共财产必须免受任何损害其价值或可用性的行为的影响的观点,而不管谁开始了损害过程。
最高法院2025年第17237号裁定对所有业主来说是一个明确的警告,对物业经理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公共区域的管理需要注意和遵守法规,而通过援引他人先前行为来最小化自身责任的倾向不再被接受。这一判决加强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并促进了对公寓楼内个人责任的更高认识。对于任何疑问或为了正确解释和应用这些原则,始终建议咨询在公寓楼法方面经验丰富的法律专业人士,他们能够提供最佳的协助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