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通常称为租赁,是意大利经济和法律领域广泛使用的合同工具。它允许一方,即承租人,在特定期限内使用某项资产,并支付租金,同时可以选择在合同期满时获得该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合同标的资产受到第三方损害,会发生什么情况?谁有权要求赔偿:出租人(资产的正式所有者)还是承租人(拥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10 日第 15496 号裁定中,就这一敏感问题提供了根本性的澄清,精确地界定了承租人提起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租赁合同,特别是其融资形式,其特点是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特殊分配。出租人(通常是银行或金融公司)保留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而承租人获得有条件的占有权,通常还承担维护和与使用相关的风险。这种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分离,在发生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事件时会产生复杂性。长期以来,司法界一直在争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谁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因为双方都可能遭受经济损失。
最高法院在第 15496/2025 号裁定(庭长 L. R.,报告员 P. A. P.)中审理了 G. 对 C. 提起的上诉,重申并明确了规范承租人积极诉讼资格的原则。该判决驳回了对那不勒斯上诉法院 2021 年 7 月 8 日判决的上诉,巩固了将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置于核心地位的司法判例。所表达的要旨清晰明了,提供了宝贵的指导:
承租人有权要求第三方赔偿其租赁的资产所造成的损害,前提是其能够证明这些损害直接影响到其财产范围,并且根据合同,其有义务对资产进行日常和非常规维护,并且在合同签订和资产占有权转移时,其已承担了与该资产相关的所有风险。
让我们详细分析这一重要判决的含义。最高法院不仅承认了普遍的诉讼资格,而且将其置于特定条件的约束之下。首先,至关重要的是,租赁资产所遭受的损害必须直接影响承租人的财产范围。这意味着损害不应仅仅是间接的,而必须表现为使用该资产的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因无法使用该资产而造成的利润损失、替代资产的成本,或最终赎回成本的增加。这一原则与《民法典》第 1223 条规定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的概念,以及《民法典》第 2043 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相关。
其次,判决要求承租人根据合同有义务对资产进行日常和非常规维护。这一条款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典型特征,它将维护资产良好状态的负担和责任转移给承租人,使其在资产受损时直接关注其修复。
最后,这一点至关重要,裁定强调了在合同签订和资产占有权转移时,所有相关风险已转移给承租人的必要性。这一条件是融资租赁的核心,在这种租赁中,承租人承担资产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使其并非所有者。根据《民法典》第 2697 条第 1 款规定的举证责任一般原则,证明这些条件由承租人承担。该判决与之前的判例(例如,2017 年第 14269 号和 2011 年第 534 号判决)一致,巩固了旨在保护那些虽非所有者但遭受直接和即时损害的人的立场。
总而言之,第 15496/2025 号裁定明确规定,租赁资产的承租人只有在满足所有合同和证据性质的特定条件时,才能就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提起赔偿诉讼:
这些要求突显了仔细起草和阅读租赁合同的重要性,因为与维护和承担风险相关的条款对于提起赔偿诉讼的资格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5496 号裁定是所有参与租赁合同的人(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的重要参考点。它最终澄清了承租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资格,但其方式是有条件的,要求对证明该诉讼的合理性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对于承租人来说,这意味着有必要仔细分析其租赁合同,并准备好证明损害对其财产的直接影响,以及合同中赋予其维护义务和资产风险的条款。因此,如果租赁资产受到第三方损害,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准确评估自身状况并采取最合适的行动来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