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复杂的格局中,与医疗责任相关的问题代表着一个特别敏感的领域,它将公民的健康保护与法律的清晰度和确定性需求交织在一起。2017 年第 24 号法律,即《杰利-比亚安科法》,在相关事项上引入了重要的新规定,包括强制性通过调解或事先技术鉴定尝试和解,作为提起诉讼的程序性条件。但是,如果在尝试调解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会发生什么?最高法院通过第 15466 号裁定,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作出,就这一关键点进行了干预,提供了明确程序性界限的重要解释。
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杰利-比亚安科法》试图平衡保护医疗事故受害者与控制诉讼和促进庭外解决方案的需求。因此,2017 年第 24 号法律第 8 条规定,对于医疗责任损害赔偿诉讼,有义务首先尝试和解,无论是通过调解还是通过《民事诉讼法》第 696 条之二规定的事先技术鉴定(ATP)。这一步骤是真正的“程序性条件”:没有它,法官就无法审查争议的实质。其目标是双重的:一方面,减轻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更非正式、成本更低的达成协议的场所。
最高法院在第 15466/2025 号裁定(庭长 G. T.,报告员 P. P.)中就《杰利-比亚安科法》第 8 条第 3 款的解释进行了裁决。该规定规定了 90 天的期限来提起认知诉讼,以确保“诉讼请求的效力”得以维持。提出的问题是:当程序性条件是通过调解而非 ATP 来满足时,这个 90 天期限是否仍然适用?安科纳上诉法院在 2022 年 5 月 25 日的判决中采取的立场后来被最高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
最高法院在 S. P. M. 对 A. 的案件中,给出了一个清晰而最终的答案,该答案被凝固在以下最高指示中:
在医疗责任损害赔偿诉讼方面,《2017 年第 24 号法律》第 8 条第 3 款规定了 90 天的认知诉讼提起期限,以确保“诉讼请求的效力”得以维持,但当程序性条件是通过调解满足时,该期限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得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一项未明确规定的程序性限制,以限制获得司法保护的途径。
这项裁决至关重要。法院裁定,如果程序性条件是通过调解满足的,则 90 天期限不适用。最高法院的推理基于我们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原则:不得确定一项“超乎法律”(praeter legem)的程序性限制,即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之外的限制,特别是当它限制获得司法保护时。换句话说,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调解后提起诉讼的除斥期限,法官就不能自行设定一个,因为这将损害公民诉诸司法的权利。
第 15466/2025 号裁定对所有涉及医疗责任争议的参与者都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
最高法院通过 2025 年第 15466 号裁定的干预,在医疗责任这一敏感领域取得了重要的澄清。最高法院强调 90 天期限不适用于调解后,重申了我们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原则:保护获得司法公正的权利。这项裁决为公民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更大的法律确定性,确保程序不会成为不可逾越的障碍,而是解决争议的有效工具。这是司法如何为使法律体系更加公平和透明做出贡献的一个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