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复杂的格局中,生物损害的评估是最微妙且常常引起争议的方面之一。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10 日发布的第 15444 号裁定中,就证人证词在这一领域的证据限制提供了重要澄清,重申了法医客观性的核心地位。这项由 G. T. 主持、M. G. 撰写的裁定,对于所有处理或遭受损害赔偿程序(尤其是人身伤害)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提交至最高法院的案件涉及 A.(由律师 F. V. 代表)与 I.(由律师 V. P. 代表)之间的争议。米兰上诉法院在 2022 年 12 月 13 日的裁定中,宣布驳回了一项赔偿请求。该问题在于,受害人是否可以通过证人来证明存在一项法医鉴定(CTU)未发现的病理状态(在本案中为恐慌发作)。最高法院被要求就这种证据方法的可行性作出裁决。
最高法院在本次裁定中重申了一个既定但经常在律师实践中受到质疑的原则。生物损害,根据《私人保险法典》(D.Lgs. 209/2005)第 139 条的定义,是指对个人身心完整性的损害,可由法医进行评估,且与创收能力无关。这意味着其存在和程度必须通过法医学的科学方法客观地得到证实。受害人或第三方的纯粹主观感知是不够的。
根据《私人保险法典》第 139 条,生物损害的赔偿需要法医客观性,因此受害人不能通过证人来证明存在一项不同于法医鉴定(CTU)所确定的病理状态或超出该状态的病理状态。(在本案中,最高法院确认了原审判决,该判决排除了受害人可以通过证人证明自己患有恐慌发作的可能性,因为该病理状态并未在鉴定中显现)。
这一判例凝练了一个基本概念:证人证词不能弥补客观法医证据的缺失。在本案中,受害人试图通过证词来证明恐慌发作的存在,而这项病理状态并未在法医鉴定中发现。最高法院同意原审判决,强调证人,无论与受害人关系多么亲近,都不具备诊断病理或反驳基于客观检查和科学规程进行操作的法医专家的结论的科学能力。证人的职能是报告事实,而不是做出诊断或进行技术评估。
第 15444/2025 号裁定对任何寻求生物损害赔偿的人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最高法院第 15444/2025 号裁定通过强调在生物损害评估中需要采取严谨且科学的方法,加强了对赔偿体系完整性的保护。这并非要贬低受害人的主观痛苦,而是要确保赔偿基于客观且可验证的参数。这一原则旨在防止滥用,并确保赔偿与实际遭受的法医损害相称。对于受害人来说,信息很明确:获得公正的途径是通过扎实的医疗证据和合格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