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发生时”条款和日落条款:最高法院通过第 15447/2025 号令明确合同效力

保险界,特别是民事责任领域,始终处于司法审查之下。“索赔发生时”条款,即定义承保时点的条款,是最具争议的要素之一。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庭长 T. G.,报告员 G. M.)发布的第 15447 号令,为此类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基本澄清,尤其是在缺乏所谓的“日落条款”时。

该判决源于 A. G. 与 G. 之间的诉讼,撤销并就安科纳上诉法院 2022 年 6 月 13 日的判决作出了裁决。核心问题是“索赔发生时”条款与合同具体原因要求的兼容性,这是专业人士和被保险人至关重要的问题。

“索赔发生时”条款:类型和功能

为了理解该命令,区分“索赔发生时”条款的类型很有用。与承保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事件的“损失发生”保单不同,“索赔发生时”保单侧重于索赔日期。

  • 纯粹的“索赔发生时”:仅当损害事件和索赔均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时才承保。
  • 非纯粹的(或追溯性的)“索赔发生时”: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保单期间提出的索赔,即使不当行为发生在签订合同之前。最高法院就此变体发表了意见。

第 15447/2025 号令侧重于非纯粹的“索赔发生时”条款,并指出其有效性不会因缺乏“日落条款”而自动受损。

最高法院的判决要点:关于具体原因

最高法院阐述的关键原则如下:

在民事责任保险方面,存在非纯粹的“索赔发生时”条款——该条款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保单签订日期之前的被保险人行为,只要索赔是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缺乏所谓的日落条款——该条款即使在合同到期后一段时间内收到的索赔也能保障被保险人——本身并不会因缺乏具体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

这一判决要点是决定性的:仅仅缺乏“日落条款”——该条款会将保单到期后对保单期间发生的事件提出的索赔的承保范围延长——并不会自动使保险合同因“缺乏具体原因”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 1322 条和第 1419 条的规定,具体原因是指当事人打算实现的经济-个体功能。最高法院根据先前的判例(参见 2024 年第 6490 号)强调,有效性应在合同的整体背景下进行评估,并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约定安排的保护价值。

日落条款:保单到期后的保护

“日落条款”是一项规定,将保险保障范围扩大到保单到期后提出的索赔,只要这些索赔与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有关。其功能很明确:保护被保险人免受保单终止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可能出现的索赔。

尽管提醒注意,第 24/2017 号法律(Gelli-Bianco 法律)规定医疗保单必须包含“日落条款”(第 11 条),但第 15447/2025 号令明确指出,其在其他领域的缺失并不导致自动无效。当事人行使合同自主权(《民法典》第 1322 条)时,只要合同保持其基本的保险功能且不缺乏经济意义,就可以合法选择不包含它。

结论:合同平衡与透明度

最高法院的第 15447/2025 号令提供了重要的解释指南。“索赔发生时”条款的有效性并非严格取决于日落条款的存在,而是需要仔细评估具体原因和合同利益的平衡。这不是自动无效,而是寻求各方之间的“公平平衡”。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仔细阅读保单条款并获得合格的法律咨询至关重要,以确保承保范围符合其需求。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该判决重申了合同透明度和清晰度的重要性,这些是建立信任关系和预防未来争议的基本要素。总之,“索赔发生时”条款仍然是有效的工具,前提是它们被纳入一个能够确保实际保险风险保护功能的框架内。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