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中的除斥条款:2025年第15605号判决与民法典第1341条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受特定规则和合同条款的约束,这些规则和条款可能会引起疑问。一个关键方面涉及规定在投保人行为不当时丧失赔偿权的条款。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2025年6月11日第15605号判决提供了关于因故意夸大损失而导致的除斥条款的有效性和效力的重要澄清,并提请注意民法典第1341条的重要性。

判决的背景:一个相关案例

导致2025年第15605号判决的司法事件涉及G.先生(D'O. P. M.)与L.公司之间的纠纷。核心问题是关于一项财产保险条款的应用,该条款规定在“故意夸大损失”的情况下,投保人将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在罗马上诉法院于2022年10月13日驳回相关请求后,最高法院被要求就此类条款的性质及其有效性和效力所需的条件作出裁决。

判决的要旨与特别批准的必要性

最高法院在第15605/2025号判决中对该问题作出了清晰而决定性的解释。要旨如下:

在财产保险方面,投保人在故意夸大损失时丧失赔偿权的除斥条款,因其内容本身并非无效,但由于其限制了保险人的责任,因此具有加重条款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1341条,必须获得特别书面批准。

这项裁决至关重要。法院认为,因故意夸大损失而导致的除斥条款本身并非“无效”,承认保险人有权保护自己免受欺诈。然而,法院明确指出,该条款“限制了保险人的责任”,因此“具有加重条款的性质”。因此,为了使其有效,“必须根据民法典第1341条获得特别书面批准”。这一形式要求对其有效性至关重要。

民法典第1341条与投保人的保护

民法典第1341条规定了“合同一般条款”,并规定,如果某些条款包含在单方面制定的合同中,除非另一方当事人特别书面批准,否则无效。其目的是保护弱势方,即投保人,免受标准化和不可协商的条款的影响。加重条款是指那些:

  • 限制保险人责任的。
  • 对投保人施加除斥的。
  • 限制提出异议的权利的。
  • 默示延长或续约合同的。

在2025年第15605号判决的案例中,除斥条款恰恰属于“施加除斥”和“规定责任限制”的条款。因此,为了使其有效,仅签署合同是不够的,还需要对具体的加重条款进行特别批准,通常通过双重签署或编号引用,以确保投保人充分知情。

结论

第15605/2025号判决是关于保险合同中加重条款的敏感规定的一份宝贵警示。它确认了因故意夸大损失而导致的除斥条款的实质有效性,承认了保险人有权保护自己免受欺诈的合法需求。但同时,它有力地强调了民法典第1341条对其有效性所规定的形式要求的重要性。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应更加谨慎地行事:前者应仔细阅读每一项条款并核实其是否获得特别批准;后者应确保签署程序无可挑剔并符合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护投保人与防止滥用之间取得平衡,这是建立一个健康可靠的保险市场的基石。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