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充满了细微差别,通常需要司法干预来解决解释上的疑虑,并为法律从业者和公民提供确定性。关于继承的接受,特别是其默示形式,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当继承人采取一项表明其接受意愿的行为,即使没有明确声明时,会发生什么?最高法院通过 2025 年 6 月 20 日第 16594 号裁定,就一个具体且高度相关的问题提供了澄清,该裁定因其实践意义而值得关注。
根据我们的法律体系,继承是通过接受(民法典第 459 条)获得的,接受可以是明确的或默示的。明确接受是通过正式声明进行的。而默示接受则体现在继承人采取一项必然假定其接受意愿并且如果不是以继承人的身份就无权采取的行为时(民法典第 476 条)。通常,困难恰恰在于确定哪些行为可以被视为这种隐含意愿的表现。在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问题在于一个儿子为行使已故父母的赔偿请求权而采取法律行动的合法性。
本裁定在 V.(C. S.)诉 U. 的诉讼中,处理了与提起法律诉讼相关的默示继承接受的证明问题。博洛尼亚上诉法院在先前的审级中撤销了该判决,最高法院提供了一个澄清性的原则。第 16594/2025 号裁定中的判例规定:
提起诉讼以行使已故父母的赔偿请求权的人,可以通过提起该法律诉讼来证明已默示接受继承,前提是该诉讼中证明或无论如何未受争议其子女身份。
这一陈述至关重要。它规定,提起法律诉讼以获得本应属于已故父母的损害赔偿的行为,本身就可以构成默示接受继承的行为。这意味着继承人在为继承权采取法律行动时,采取了一个明确表达其继承已故者法律地位的意愿的举动。
然而,最高法院设定了一个基本条件:在该诉讼中,其子女身份必须“被证明或无论如何未受争议”。这一要求是合乎逻辑且必要的,因为只有那些有权继承的人(例如,根据民法典第 457 条的子女)才能有效采取接受行为。对该身份的认定是默示通过侵权诉讼接受继承的先决条件。
这一判决的意义重大。此前,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怀疑侵权诉讼是否足够,或者是否需要额外的接受证明。该裁定澄清说,行使属于死者(de cuius)的债权(例如赔偿权)的行为,属于那些因其性质而隐含接受继承意愿的行为。这一原则与既定的判例(例如,引用先前的第 6745/2018 号判例)一致,该判例承认行使与继承财产相关的法律诉讼是默示接受的行为。
总之,本判决的关键要素是:
这一判决为继承人和律师提供了更大的清晰度和法律确定性。对于前者来说,这是一个警示,要意识到即使是看似仅限于追回债权的行为,也可能对其与遗产的关系产生更广泛的影响。对于律师来说,该判决为积极合法性和接受证明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简化了类似案件中的诉讼策略。在这种情况下,提起法律诉讼的行为,并非仅仅是保守行为(不包含接受),而是一种处分行为,表明了获得继承人身份的意愿,继承了死者的所有积极和消极关系。
最高法院 2025 年 6 月 20 日第 16594 号裁定代表了意大利继承法的重要参考点。通过重申和澄清默示继承接受的范围,它有助于提高继承动态的流动性和确定性。通过行使侵权诉讼来证明接受的可能性,前提是子女身份已明确,这简化了程序,并为继承人及其辩护律师提供了一个宝贵的解释工具,以应对通常使继承事件复杂化的挑战。这是司法如何不断发展以适应实际需求并确保有效保护权利的一个鲜明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