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司法体系,尤其是民事司法体系,充斥着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的程序规则。其中,一项严格的原则规定了在最高法院(即上诉法院)审判中提交新文件的行为。通常,在这一诉讼阶段,不允许引入新证据。然而,为了维护更高级别的原则,例如辩护权,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最高法院在最近的第 17105 号裁定(2025 年 6 月 25 日)中就这一微妙的平衡进行了阐述,为所有法律从业者以及最终为公民提供了重要的澄清。
根据《民事诉讼法》管辖的上诉法院诉讼,并非对事实进行第三次审判。其主要职能是确保法律的准确遵守和统一解释,以及国家客观法律的统一。这意味着最高法院不重新审查案件的事实,而是专注于各级法院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因此,《民事诉讼法》第 372 条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在上诉法院审判中,不允许提交新文件,除非有特定的例外情况。
这项限制背后的逻辑很清楚:如果在最高法院可以提交新文件,那么上诉法院审判的职能本身就会被扭曲,变成另一个事实审判阶段,并无限期地延迟争议的解决。但是,如果一项基本文件的无效,例如诉讼启动文件的送达无效,仅在此阶段出现,并且证明该无效的文件是先前未提交的,该怎么办?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在第 17105/2025 号裁定中处理了这个问题,报告人和起草人是 P. P. 博士,由 S. L. A. 博士主持。法院对 G. 对阵 M. 的案件作出了裁决,宣布都灵上诉法院 2021 年 3 月 29 日的裁定不可受理,但同时阐述了一项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原则。以下是完整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372 条——允许在上诉法院审判中提交与被上诉判决无效有关的文件——也适用于事实审判启动文件的送达无效或不存在的情况,当提交证明送达程序缺陷的文件是审查判决可能无效的唯一手段时,因为否则,禁止在上诉法院审判中提交新文件的规定将导致对《宪法》第 24 条保障的辩护权造成不合理的限制。
这项裁决至关重要,因为它将《民事诉讼法》第 372 条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那些虽然不属于字面表述“被上诉判决无效”的情况,但却具有相同深层理由的情况。最高法院承认,事实审判启动文件的送达无效或不存在是一种如此严重的缺陷,以至于可能影响整个诉讼,并最终影响判决的有效性。如果证明该缺陷的文件不能在上诉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辩护权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提及《宪法》第 24 条,该条规定了在司法程序中采取行动和进行辩护的权利,并非偶然:它是任何公平公正诉讼的基石。因此,法院只是在程序形式的严格性与确保实质公正和充分保护基本权利的需要之间取得平衡。
这项裁定的影响是重大的。对于律师来说,它提供了关于何时可以,甚至有必要在上诉法院提交新文件的明确指导,即使这违反了普遍原则。这并非为任何新证据敞开大门,而是一个有限且明确定义的窗口: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允许提交:
这种解释确保了像送达不存在或无效这样的严重程序错误,这可能阻止一方从一开始就参与诉讼,不会因为上诉法院的纯粹形式上的不作为而得到纠正。最高法院再次成为基本权利的守护者,防止程序上的借口压倒辩护权实质。
最高法院第 17105/2025 号裁定是司法实践如何发展以适应保护基本权利需求的典范,同时尊重严格的程序规则。最高法院援引《宪法》第 24 条,重申了辩护权不能以纯粹形式为代价的原则。这对所有法律从业者来说都是一个警示,要始终牢记诉讼的最终目的: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并使所有公民都能获得司法救济,即使在程序复杂性似乎阻碍了这一点时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