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争议中诉讼时效的暂停:对最高法院第 15597/2025 号判决的分析

税收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其中法律的清晰性和司法解释对于保护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都至关重要。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在确定适用原则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一项最新裁决,即 2025 年 6 月 11 日第 15597 号判决,就税收争议的优惠解决程序中的上诉时效暂停问题提供了重要澄清。该裁决由 G. A. 博士担任主席,A. R. 博士担任报告员,处理了一个具有实际和系统重要性的问题,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策略,双方当事人分别由国家总律师事务所(A.)和 M.(由 D. L. F. 代理)代表。

背景:优惠解决程序和清晰度的必要性

税收争议的优惠解决程序是旨在减轻诉讼负担并为纳税人提供以更有利条件结束未决税务纠纷的立法工具。这些机制通常通过紧急法令引入,例如 2018 年第 119 号紧急法令,随后被转化为法律。然而,它们的适用可能会产生解释上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对诉讼时效的影响方面。

第 15597/2025 号判决的核心问题正是上诉和重审时效的暂停,这是确保辩护权和正确管理诉讼程序的关键方面。过去,这种暂停是否自动适用,以及是否平等地适用于诉讼的所有当事方,即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并不总是清楚。

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旨:平等和自动原则

最高法院在审议的裁决中,最终解决了这些疑虑,阐述了一项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原则。第 15597/2025 号判决的判决要旨如下:

在税收争议的优惠解决程序方面,2018 年第 119 号紧急法令第 6 条第 11 款(经 2018 年第 136 号法律修订并生效)规定的司法判决的上诉和重审时效暂停,是自动的,并且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无任何歧视地适用,因为该法规的理由是最大程度地促进获得利益,避免缩短辩护时限。

这一声明具有重大意义。时效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