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法律体系在维护辩护权与法律确定性之间寻求持续的平衡,它规定了一系列挑战司法判决的补救措施。其中,撤销是一种非同寻常的补救措施,旨在仅在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严重缺陷时,才能重新审查已最终确定的判决。第 15990 号令,由最高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7 日发布(于 2025 年 6 月 15 日存档,参考号 Rv. 675136-01),为这一补救措施的限制提供了关键的澄清,特别是当涉及挑战最高法院自身的判决时。该裁决以 N. P. 对 C. 的案件为审理对象,处理了一个对司法系统稳定性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先前的撤销申请因缺乏可撤销错误而被宣布不可受理后,是否可以提出新的撤销申请。
撤销是《民事诉讼法》第 395 条及以下条款所规定的非同寻常的上诉方式。与旨在审查判决实体或合法性的上诉或向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不同,撤销允许在出现异常事实或明显错误并影响其有效性时,撤销已最终确定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 395 条列举了可以提起撤销诉讼的情况,包括发现决定性文件虚假、一方当事人欺诈、当事人串通或案件文件或证据中出现的错误(即《民事诉讼法》第 395 条第 4 款所述的“可撤销错误”)。最高法院本身也可以被撤销,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91-bis 条的规定,需要满足更严格的额外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 395 条第 4 款中的“可撤销错误”是指一眼即可察觉的错误,即仅通过阅读案件文件和证据即可立即发现的错误,无需进一步调查。它不是对法律的判断或解释错误,而是法官的笔误或对事实的错误感知。“后续判决”则表示,在被挑战的判决作出后,就一个先决或依赖性问题作出了最终裁决,使得该判决与该裁决不兼容。两者都是撤销的有效理由,但其适用必须遵守程序经济和法律确定性原则。
关于最高法院判决的撤销,如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95 条第 4 款的规定,因缺乏可撤销错误而导致上诉不可受理,则随后提出的关于后续判决的撤销申请,即使以备忘录的形式提出,也不能被接受。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例是该裁决的核心,并固化了一个基本原则。它解释说,如果一项针对最高法院判决的撤销上诉因缺乏可撤销错误(即明显的错误)而被宣布不可受理,则不能基于所谓的“后续判决”重新提出新的撤销申请。原因很清楚:先前不可受理的裁决已经对可撤销缺陷的存在问题形成了判决。允许基于不同理由提出后续申请,将意味着规避判决的最终性原则,并允许无限次重复上诉,损害判决的稳定性。法院实质上重申,尽管撤销审查是非同寻常的,但它不能变成无限期重新审查判决的机会,特别是当其中一个条件已被有判决效力地否定时。
在本案中,由 L. P. 博士担任主席,S. B. 博士担任报告员和撰稿人的最高法院宣布撤销请求不可受理。这一决定基于一个坚定的信念,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95 条第 4 款的规定,因缺乏可撤销错误而导致撤销上诉不可受理,将阻止基于不同理由(如后续判决)提出后续申请的可能性。法院从而加强了以下原则:
该命令强调了对撤销理由进行仔细初步评估的重要性。不能仅仅通过改变申请理由来反复尝试挑战同一判决。
最高法院 2019 年第 15990 号令是针对打算利用撤销这一非同寻常补救措施的人的明确警告。最高法院坚决重申,撤销审查虽然是防止出现异常错误的堡垒,但不能被用作无限期重新审查已最终确定的判决的机会。因缺乏可撤销错误而导致上诉不可受理,将关闭基于其他理由(包括后续判决)提出后续申请的大门。这一原则对于确保法律确定性和司法系统的效率至关重要,它确保一旦穷尽了规定的上诉可能性,判决就变得稳定且不可挑战,从而惠及所有公民和整个法律秩序。该决定强调了仔细的程序策略以及对非同寻常上诉补救措施的限制和条件有深刻理解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