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中税收主张的减少:最高法院(2025 年第 17454 号判决)的关键澄清

税收争议是一个复杂领域,各方(尤其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断受到司法解释。最受争议的问题之一是税务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修改其主张的可能性。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29 日第 17454 号判决中就此问题发表了意见,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值得仔细分析以理解其实际影响和法律依据。

背景:权利的可用性与新主张的限制

在税收诉讼中,与所有民事诉讼一样,权利可用性原则是适用的。这意味着各方,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可以处理自己的法律地位。然而,这一原则经常与旨在确保诉讼的效率和一致性的程序规则发生冲突,特别是那些禁止在上诉阶段提出“新主张”的规则。1992 年 12 月 31 日第 546 号法令第 57 条第 1 款是这一规定的核心,它规定在上诉中不得提出新主张,如果提出,则必须由法院自行宣布不可受理。

但是,如果税务机关本身承认纳税人提出的异议部分有效,会发生什么情况?它是否必须重新进行整个行政程序,冒着可能因时效过期而无法采取行动的风险,还是可以简单地减少其要求?

最高法院的判决:减少的权力和义务

最高法院在第 17454/2025 号判决中处理了这一微妙问题,确立了一项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原则。以下是判决的全文:

在税收诉讼中的主张和抗辩方面,各方保留对争议权利的处理权,其后果是,如果税务机关意识到纳税人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且应予接受,则不应因此重新进行整个行政程序(通常已因时效过期而无法进行),而是有权力和义务简单地减少主张,放弃其中一部分。(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排除了在上诉审判过程中减少税收主张,承认了纳税人先前完全否认的税收优惠部分有效,不构成第 546/1992 号法令第 57 条第 1 款禁止的新主张)。

这一裁决明确无误地澄清,税务机关在上诉审判过程中减少税收主张不构成第 546/1992 号法令第 57 条禁止的“新主张”。相反,法院将其定性为税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这意味着税务机关不必坚持其承认部分无效的主张,而是可以并且必须纠正其要求,以符合良好管理的原则以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公平合作的原则。

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实际影响

这一判决对税收关系中的双方都有重大影响:

  • 对纳税人:其地位得到加强。如果其异议有效,税务机关有权(也有义务)承认这些异议,从而避免纳税人不得不面对税务机关自己知道是不可持续的主张的诉讼。这可以导致争议更快、成本更低的解决。
  • 对税务机关:它提供了一个灵活的争议管理工具。无需启动复杂且有时不可能的程序性更新,只需简单地减少主张即可。这在新的评估时效已过的情况下尤其重要。该判决促进了更有效和更有针对性的行动,避免了因已承认部分无效的主张而给司法系统带来负担。
  • 对上诉法官:法院强调,上诉法官有义务就剩余的税收主张作出裁决。这意味着,即使主张有所减少,诉讼仍将继续处理税务机关继续支持的主张部分,从而确保充分的司法保护。

最高法院审议的具体案情涉及先前完全否认的税收优惠的部分承认。这一实际例子表明,该决定适用于税务机关修改其对评估、处罚或税收优惠立场的各种情况。

结论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7454 号判决是税收司法解释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重申了税务机关对权利的处理权,同时澄清了在上诉中减少主张并非禁止的“新主张”,而是税务机关在意识到其要求存在错误或部分无效时必须行使的权力和义务的合法体现。这一判决是朝着提高税收争议的效率和公正性迈出的重要一步,促进了更合理的资源管理和对纳税人权利的更有效保护。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