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人道羁押赔偿:2025年第9218号最高法院裁定中民事法院的管辖权

对人权的保护,特别是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保护,是法治的基石。意大利作为《欧洲人权公约》的签署国,致力于防止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欧洲人权法院第9218号裁定》(2025年4月8日)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它澄清了关于非人道羁押损害赔偿的申诉以及管辖权方面的关键问题。

《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与《监狱管理条例》第35条之三的申诉

《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这项规定要求各国提供尊重人类尊严的监狱条件。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促使意大利引入了《监狱管理条例》(第354/1975号法律)第35条之三,该条款允许被羁押者和前被羁押者就因不符合规定的条件而遭受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9218/2025号裁定:明确管辖权

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9218号裁定(报告人E. Campese)中,权威地解释了关于《监狱管理条例》第35条之三申诉的管辖权问题。

关于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规定的羁押条件,根据《监狱管理条例》第35条之三第3款提出的申诉,其管辖权不属于监督法官,而属于前被羁押者居住地所在司法区的首府民事法院,该法院以单人法官席的形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37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这是为了确保一个灵活有效的诉讼程序,并且有权提起诉讼的是那些遭受了最终或非最终羁押(但最终羁押需刑期已满,非最终羁押需羁押未转化为已服刑期)的人。

该判决规定,此类申诉的管辖权属于前被羁押者居住地所在司法区首府的民事法院,而非监督法官。这一选择,规定了以单人法官席进行裁决,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737条的简便程序,旨在确保一个快速有效的诉讼过程。

关于提起诉讼的合法性,判决明确规定,以下人员可以提起申诉:

  • 遭受最终非人道羁押的人员,如果刑期已满。
  • 遭受非最终非人道羁押(例如,预防性羁押)的人员,只要羁押未转化为已服刑期。

结论:提高确定性和保护水平

2025年第9218号裁定是一项关键判决,它加强了对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保护。它在程序和管辖权方面提供了法律确定性,确保公民能够获得清晰的途径和有效的补救措施,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标准。这一方向重申了意大利国家在尊重基本权利方面的承诺,标志着在建立一个更加关注个人尊严的监狱司法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