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羁押审查程序的辩护人:最高法院第 20395/2025 号判决明确程序独立性

辩护权保护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之一,尤其是在刑事领域。每位公民在程序的每个阶段都有权获得信任的律师协助,但程序动态有时会造成不确定性。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3 月 14 日(2025 年 6 月 3 日存档)的第 20395 号判决中,就辩护人指定在羁押审查上诉中的有效性提供了关键澄清,明确区分了主要程序和附带的审查程序。这项判决因其清晰度和实际影响而值得仔细分析。

判决背景与羁押审查

导致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的诉讼事件涉及一起羁押上诉案件,被告人 T. A. 在附带的审查程序中指定了信任的辩护人。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 309 条规定的羁押审查程序是允许被调查人或被告人请求对命令采取人身羁押措施(例如,羁押在监狱或居家监禁)的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基本工具。这是一个保障机制,可以核实构成有罪的严重证据和证明采取措施所必需的羁押理由的存在。在本案中,那不勒斯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将该问题提交给了由 D. M. G. 博士担任主席、B. R. 博士担任报告人的最高法院。

程序独立性: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旨

最高法院判决的核心内容包含在以下判决要旨中:

关于羁押上诉,被调查人指定信任的辩护人进行附带的审查程序,对主要程序不产生任何影响,因为主要程序与前者完全独立且分离,并未规定由负责的司法机关知晓,该机关仅在传递文件之目的下被告知审查请求。

最高法院作出的这一判决要旨,以明确无误的方式阐明了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关键方面:主要程序与附带的审查程序之间的明确区分。问题的核心在于羁押审查本身的性质,它被视为对命令采取人身羁押措施的命令的上诉手段。尽管与主要诉讼事件相关,但审查程序享有其特定的程序独立性。最高法院强调,为审查程序指定的信任辩护人不得自动延伸至主要程序。这是因为负责主要程序的司法机关不会直接收到此指定通知,而仅收到审查请求通知,仅用于传递相关文件。这是一个基本澄清,突显了在同一刑事事件可能产生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程序中,需要仔细且独立地管理辩护人指定事宜。

实际影响与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的裁决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找到了坚实的基础。《刑事诉讼法》第 309 条详细规定了羁押审查程序,并强调了其特殊性和时效性。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第 2 款规定,信任辩护人的指定应通过向负责的司法机关作出声明、由辩护人提交给该机关或通过挂号信发送的方式进行。最高法院通过此判决,强化了司法机关知晓指定对于该特定程序有效性的原则。此判决的实际影响对被调查人和他们的辩护人来说都非常重要:

  • 需要双重指定:为确保充分有效的辩护,为审查程序指定的辩护人也必须再次指定或确认其指定,以用于主要程序。
  • 司法机关的作用:主要诉讼程序的负责机关仅收到审查请求的通知以传递文件,而非辩护人指定通知。这强调了两个领域之间的信息分离。
  • 避免丧失权利或辩护不完整:未将指定延伸至主要程序可能导致在主要程序中指定公设辩护人,从而可能中断辩护的连续性,或者更糟的是,由于公设辩护人未完全了解当事人的意愿而未能遵守程序时限,导致丧失权利。

这一解释与最高法院先前的类似判决(例如,2010 年第 17702 号判决和 2020 年第 2199 号判决)一致,这些判决一直重申附带程序相对于主要程序的独立性,从而确保在每个阶段的辩护保障的特殊性。

结论

最高法院第 20395/2025 号判决对所有法律从业者以及面临刑事诉讼的人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警示。关于信任辩护人指定,明确肯定了主要程序与附带的审查程序之间的独立性,重申了对程序形式的严格关注的重要性。确保无可挑剔的技术辩护也意味着要高度关注这些细节,确保在司法历程的每一个单独阶段,获得由自己选择的律师协助的权利都能得到有效行使。因此,一位细心的律师将能够建议其当事人采取正确的程序,在所有场合正式指定辩护人,避免令人不快的意外,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被调查人或被告人的利益。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