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人身和财产措施:最高法院通过第 23892/2025 号判决明确其独立性

意大利司法体系,特别是刑事司法体系,充斥着旨在确保司法行动的有效性、保护社会以及同时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工具。在这些工具中,预防性措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分为人身措施和财产措施。它们的适用和撤销经常是辩论和旨在澄清其界限的司法干预的对象。最高法院第二庭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作出、由 P. A. 担任庭长、C. P. 担任报告员的第 23892 号判决,正是基于此背景,就财产预防性措施相对于人身预防性措施的独立性提供了根本性的澄清,驳回了被告 B. O. 对卡坦扎罗自由法院决定的上诉。

刑事诉讼中预防性措施的独立性

在刑事诉讼中,预防性措施是法官为特定和紧急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它们主要分为:

  • 人身预防性措施:影响被调查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例如,羁押候审、居家监禁、居住限制)。这些措施是为了防止逃跑、串通证据或再次犯罪。
  • 财产预防性措施:影响被调查人或被告人的财产(例如,预防性扣押、保全性扣押)。其目的是防止对财产的自由支配可能加剧或延长犯罪后果、便利其他犯罪的发生,或确保未来的没收或损害赔偿。

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一项人身预防性措施的命运是否会自动影响一项财产预防性措施。最高法院在本次判决中重申了我们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原则。

关于预防性判决,人身预防性措施的撤销不自动导致同一程序中已下令采取的任何财产预防性措施的失效,因为这两种预防措施所考虑的权利以及它们旨在满足的程序性需求是不同的。

这一判决至关重要,值得仔细分析。它明确指出,人身预防性措施的撤销(例如,因为缺乏充分的犯罪证据或不再存在支持该措施的预防性需求)并不自动导致同一程序中已下令采取的财产预防性措施(如扣押)的失效。其原因在于,这两类措施所要保护的利益和权利以及它们所追求的程序性目标存在根本差异。人身措施主要保护个人自由以及防止与个人相关的危险的必要性,而财产措施则旨在保护财产,通常是为了未来的没收或确保受害者获得损害赔偿,正如《刑事诉讼法》第 321 条及以下条款所规定的。

区分的理由:目标和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第 23892/2025 号判决在驳回上诉时,确认了先前判决(如 2018 年第 13119 号判决)中已表达的立场,强调了不同类型预防措施的功能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并非纯粹的技术性问题,而是基于明确的法律和逻辑基础:

  • 不同的目的:人身措施(由《刑事诉讼法》第 272 条及以下条款规定)与被告人及其危险性或证据串通的风险有关。财产措施(由《刑事诉讼法》第 316 条及以下条款规定)与财产及其作为犯罪工具或收益的潜在功能,或确保犯罪引起的未来民事义务的必要性有关。
  • 独立的先决条件:适用人身措施的先决条件(充分的犯罪证据和特定的预防性需求)与适用财产措施的先决条件(犯罪的可能性和与财产相关的延误风险)是不同的。尽管两种“可能性”经常重叠,但证明维持措施的必要性可能存在差异。
  • 涉及的权利:人身措施影响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宪法第 13 条),而财产措施影响财产权和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宪法第 42 条)。尽管两者都是宪法保障的权利,但它们的限制是出于不同的原因和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的。

卡坦扎罗自由法院维持了财产措施,尽管人身措施可能出现了不同的发展,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合法的,正是因为这种独立性。事实上,该决定是基于证明扣押合法性的需求仍然存在,而与 B. O. 的人身自由评估无关。

实际影响和判例趋势

这项判决的实际影响是显著的。对于法律从业者和参与刑事诉讼的公民来说,它重申了撤销人身预防性措施并不意味着所有财产限制都会自动解除。例如,旨在没收被认为是犯罪所得的财产的预防性扣押,即使被告人不再被羁押,也可能继续有效,因为扣押的理由(财产的非法性质)可能仍然存在。这一原则对于打击有组织犯罪和经济犯罪至关重要,因为剥夺非法获得的财产是首要目标。

最高法院的判例早已巩固了这一趋势,正如判决本身引用的许多先前判例(例如 2021 年第 36198 号、2023 年第 24256 号)所证明的那样。宪法法院在其对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309 条、第 321 条)的解释中,始终承认不同形式预防措施的特殊性,确保了司法需求与基本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

结论:法律的清晰性和确定性

最高法院第 23892/2025 号判决是刑事预防性措施解释图景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没有引入新的原则,而是加强和重申了人身预防措施和财产预防措施之间的明确区别,这种区别基于所保护的利益和所追求的目标的不同。这种清晰性对于法律的确定性和诉讼程序的正确适用至关重要。律师、被调查人和受害者必须意识到,人身预防性措施的结果并不自动决定财产预防性措施的结果。事实上,每项措施都独立存在,基于其自身的先决条件和目标,从而确保一个更公平、更有效的司法体系。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