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其中基本权利的保护和司法行动的有效性必须找到平衡。最受讨论和应用的个人预防措施之一,尤其是在家庭暴力或跟踪等敏感情况下,是禁止接近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场所,该措施由《刑事诉讼法》第282-ter条规定。但是,这项措施的界限是什么?最重要的是,谁有权精确界定被禁止进入的场所?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22386号判决中提供了关键的澄清,对司法警察在执行此类规定时的权力解释划定了界限。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项重要判决的影响。
禁止令被引入我们的法律体系,以加强对特定犯罪受害者的保护,它要求嫌疑人或被告不得接近受害者通常出入的特定场所,例如其住所、工作场所、学校或其他社交场所。这项措施旨在防止重复的侵害性或骚扰性行为,确保受害者拥有安全的环境。其应用由法官下令,法官评估是否有严重的犯罪证据和预防性需求,并在裁定中明确规定了该人不得接近的场所。
这是法律文明的保障,旨在打破暴力和恐吓的恶性循环。然而,这项措施的有效性严格取决于其正确应用以及对我们刑法体系所依据的合法性和明确性原则的遵守,从保护个人自由的《宪法》第13条开始。
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22386号判决中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正是被授权执行禁止令的司法警察的干预范围。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司法警察官员在试图使措施更有效或澄清其轮廓时,向接收者提供了与法官裁定不同的额外指示。但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个人预防措施,被授权执行禁止接近受害者经常出入场所的司法警察,不得向接收者指示与预防性裁定中指定的场所不同或额外的场所,但如果需要,可以明确其地理位置。(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此类异常规定不涉及预防性裁定本身,而是涉及其执行,因此不能通过审查程序提出异议,而只能通过向发布措施的法官提出申请来解决。)
这项判决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清晰地界定了司法警察的行动范围:它具有执行作用,在确定场所方面没有自由裁量权。换句话说,司法警察不能扩大禁令的范围,也不能添加法官在预防性裁定中未明确规定的新场所。明确的权力仅限于已指定场所的“地理位置”,即明确其确切位置,但不得修改或增加其数量或类型。例如,这意味着,如果法官禁止接近受害者的“工作场所”,司法警察可以指示办公室的确切地址,但如果裁定中未提及,则不能添加“家楼下的酒吧”。
其根本原则是法律和司法保留原则:只有法官根据法律(《刑事诉讼法》第282-ter条)才能限制个人自由。司法警察是一个操作部门,必须在遵守司法决定的前提下行事,不得引入会改变预防性措施实质的修改。
2025年第22386号判决不仅确定了司法警察的界限,还为超出范围的规定提供了宝贵的补救措施。法院实际上已明确指出,此类“异常规定”由于涉及执行而非预防性裁定的实质内容,因此不能通过审查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9条)提出异议。
事实上,审查程序是用于质疑预防性措施本身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程序工具,即是否有发布该措施的先决条件。如果问题涉及执行,即司法警察的解释或歪曲应用,则正确的途径是直接向发布措施的法官提出申请。这种机制确保始终由司法当局,即权利和保障的守护者,来解决与其自身裁定执行相关的问题。这是连贯性和来源层级原则,确保了被告权利的充分保护。
为了总结类似情况的关键点,牢记以下几点很有用:
最高法院2025年第22386号判决代表了程序和实质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重申了我们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个人自由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情况下,并根据司法当局的说明性裁定受到限制。司法警察虽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必须在法官划定的界限内行事,不得越权进入其被禁止的决策领域。
这项判决是对法律从业者的警示,也是对任何涉及个人预防措施程序的个人的宝贵指导。它确保了像禁止令这样的措施的执行始终遵守法律和法官的特权,从而既保障了对受害者的保护有效性,又保障了嫌疑人或被告的基本权利。这是一个微妙但不可或缺的平衡,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