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家庭成员与加重迫害行为的竞合: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22337号判决中予以澄清

家庭虐待罪与迫害行为罪(跟踪骚扰)之间的微妙界限一直是司法辩论的焦点。最高法院在其2025年6月13日公布的最新第22337号判决中,提供了重要的澄清,明确了在共同育儿的情况下,这两种严重犯罪行为如何构成竞合。该判决由R. P.博士主持,E. C.博士撰写,代表了对家庭暴力和迫害受害者保护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家庭虐待与跟踪骚扰:两种罪行的比较

我国法律体系规定了两种关键的犯罪形式,以打击人际关系中的暴力和压迫:刑法第572条,惩处虐待家庭成员和同居者;刑法第612条之二,惩处迫害行为。尽管两者都保护个人的身心完整,但它们在背景和行为性质上有所不同。

  • 家庭虐待(刑法第572条)要求存在稳定的同居关系或家庭/准家庭关系,其特点是“服从关系”,表现为反复的身体或精神暴力、骚扰和羞辱,从而造成一种压迫的氛围。
  • 迫害行为(刑法第612条之二),即跟踪骚扰,包括反复的威胁或骚扰行为,导致受害者持续的焦虑状态、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担忧,或迫使受害者改变生活习惯。例如,如果由前配偶或前情感伴侣实施,则构成加重情节。

当虐待行为在同居期间开始,并在同居结束后继续存在,并具有跟踪骚扰的特征时,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长期以来,司法界一直在争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构成单一犯罪(吸收)还是两种不同的犯罪(竞合)。

最高法院的立场:犯罪竞合与同居关系的终结

2025年第22337号判决涉及G. S.被告人的案件,处理了这一敏感问题,部分撤销了卡利亚里上诉法院2024年10月1日的判决,无需发回重审。最高法院确立了一项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原则,最终澄清了这两种犯罪行为可能构成竞合。判决的最高法条值得引用,因为它清晰地阐述了这一点:

在家庭虐待罪与迫害行为罪的关系方面,如果存在暴力和迫害行为,这些行为起源于家庭社区,并在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同居关系结束后继续存在,则可以构成前者与后者加重情节的竞合。不能仅仅因为持续的共同育儿关系而排除竞合,并认定为吸收。

这意味着,即使暴力和迫害行为起源于家庭关系或同居关系,但如果这些行为在同居关系结束后仍然系统性地、压迫性地继续存在,行为人可能需要对这两种犯罪行为负责。法院强调了一个关键方面:行为人和受害者共同育儿,因此继续为管理子女而接触,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排除犯罪竞合。换句话说,育儿关系不能成为同居结束后迫害行为的挡箭牌。

这种解释背后的逻辑在于受保护的法律利益的不同性质以及关系背景的变化。家庭虐待罪惩处的是对家庭核心义务的违反,而迫害行为罪保护的是个人免受已结束关系中典型的侵犯性和破坏性行为的道德自由和安宁。同居关系结束后,压迫行为的延续具有独立的性质,构成了对受害者作为“前伴侣”而非仅仅“家庭成员”的自由和完整的新的、独立的攻击。

结论: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最高法院2025年第22337号判决,与已确立的趋势一致,但克服了过去的一些不一致之处,显著加强了对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受害者的保护。该判决明确指出,同居关系的结束并不能为迫害行为提供“通行证”,共同育儿也不能被用来辩解损害前伴侣自由和安宁的行为。相反,法律体系承认这些行为的严重性和独立性,确保了更有效的刑事回应。

对受害者而言,这一决定意味着对其权利有更强的认识,并有可能获得更广泛的保护,而不仅仅局限于同居阶段。对法律从业者而言,该判决为适用法律提供了清晰的指导,精确区分了不同的犯罪情节,并确保暴力和迫害不会找到法律上的漏洞。这是确保遭受虐待者获得正义和安全的重要一步,有力地重申了任何形式的暴力,无论在何种背景和关系中,都必须受到坚决打击和惩处。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