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羁押措施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最具影响力的工具之一,因为它直接影响到被调查人或被告人的个人自由。其适用取决于是否存在特定必要性,例如逃跑风险、证据污染或重犯。然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绝对或相对的推定,这些推定简化(或复杂化)了评估框架。在此背景下,2025年最高法院第21809号判决就所指控事实发生后经过的时间的作用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尤其是在存在羁押必要性相对推定存在的情况下。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3款规定,对于某些严重犯罪——包括本案中引用的第309/1990号总统令第74条所列的犯罪——存在羁押必要性持续存在的推定。然而,这是一种“相对”推定。这意味着,尽管它是法官的出发点,但可以通过具体证据证明这些必要性不存在或已减弱来克服。判例法,特别是2015年4月16日第47号法律,加强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法官不能仅仅自动适用该推定,而有义务仔细评估具体案情。
在羁押措施方面,尽管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3款所列的犯罪存在羁押必要性持续存在的相对推定,但根据2015年4月16日第47号法律的改革以及对该推定进行符合宪法解释的解读,法官必须明确考虑所指控事实发生后经过的时间,如果存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且被调查人没有进一步的、表明持续危险性的行为,那么这段时间可以被视为“表明不存在羁押必要性”的“要素”之一,而《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3款本身就提到了这些要素。
由G. E. A.博士撰写的2025年第21809号判决的判决要旨强调了一个基本原则:即使法律规定了对特定犯罪存在羁押必要性的相对推定,法官也有义务明确考虑自案件事实发生以来所经过的时间。这一原则并非根本性的创新,而是对第47/2015号法律已经引入的对《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3款的“符合宪法解释”的确认和加强。其理念是,尽管推定是相对的,但它不能变成预先判决或无限期措施。如果已经过去了相当长的时间,特别是如果被调查人(本案中为B. A.)没有进一步表明其社会危险性持续存在的行为,那么这段时间就成为一个关键因素。事实上,它可以被视为“表明不存在羁押必要性”的要素之一,从而能够克服推定本身。
本案判决撤销了罗马自由法院的决定并将其发回重审,重申了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具体和现实评估的必要性。犯罪的抽象严重性不足以证明维持羁押措施的合理性。法官必须核实危险的实际持续性,并考虑其掌握的所有证据。正如最高法院所强调的,其中,在没有新的危险表现的情况下,一段相当长的时间的流逝具有决定性意义。这种方法确保了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始终是相称的且严格必要的,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第13条)和国际原则(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
因此,为了评估羁押必要性的现实性和具体性,法官将需要考虑:
由A. E.担任主席、G. E. A.担任报告员的2025年第21809号最高法院判决,是旨在平衡保护社会需求与基本人身自由权利的判例进程的一部分。它重申,即使存在法律推定,法官也必须对被调查人当前的危险性进行仔细和个体化的评估。这一方向不仅加强了公民的保障,而且促进了对羁押措施更公平、更合理的适用,避免了基于可能随时间减弱或完全消失的危险而过度剥夺自由。这是一个警示,要求司法机关不能忘记起诉背后的人,确保公正且尊重基本权利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