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逮捕令(MAE)是欧盟成员国司法合作的核心工具,旨在简化和加速为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而对被通缉人员的移交。其有效性取决于所涉司法机关的职责和限制的明确界定。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作出具有重要意义的第 23030 号判决,该判决对意大利上诉法院在决定移交时的权力进行了重要澄清。
MAE 由意大利于 2005 年 4 月 22 日第 69 号法律引入,其基础是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原则,这是欧盟自由、安全和司法区的一大支柱。该原则意味着一个成员国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应由另一个成员国的司法机关以最少的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上诉法院作为执行机关,其任务是核实 MAE 的形式要求是否满足以及是否存在第 69/2005 号法律第 17 条和第 18 条规定的拒绝理由(强制性或选择性)。理解这一机制旨在快速和基于信任,避免执行国对指控的实质内容进行重新评估,这一点至关重要。
导致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的事件涉及一项针对 L. N. 发出的欧洲逮捕令。巴里上诉法院在处理移交决定时,要求签发国提供羁押令,意图评估所谓的“证据严重性”,即被告人是否有犯罪的严重证据。此请求虽然表面上旨在提供更多保障,但却与 MAE 的性质和目的相悖,可能导致程序延误,并对根据第 69/2005 号法律第 16 条可要求的信息范围产生解释上的不确定性。最高法院在第 23030/2025 号判决中撤销了巴里上诉法院的决定并将其发回重审,明确无误地澄清了此类调查权力的限制。
关于欧洲逮捕令,上诉法院不得根据 2005 年 4 月 22 日第 69 号法律第 16 条要求签发国提供羁押令,以评估证据严重性,因为该因素对于移交决定无关紧要。因此,即使为此目的发出了补充信息请求,未能答复也不能构成拒绝移交的合法理由。
这一判决明确了一个基本原则:在欧洲逮捕令的框架内,意大利上诉法院不得要求签发国提供羁押令,以重新审查证据的严重性。原因很清楚,在于 MAE 本身的逻辑:证据严重性的评估是签发逮捕令的国家独有的任务。执行国,在本例中为意大利,不应也不得审查指控的实质内容,而应仅限于核实逮捕令的形式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拒绝理由。因此,即使错误地发送了此类补充信息请求,签发国未能答复也不能以任何方式证明拒绝移交是合理的。这是因为请求对象本身就与移交决定无关。
最高法院的判决,由 D. A. G. 担任庭长,D. G. P. 担任报告员,对于正确适用欧洲逮捕令以及维护其所依据的信任和相互承认原则至关重要。其影响是多方面的且意义重大:
这种方法对于确保欧洲司法合作的效率和可预测性至关重要,而不会将其变成重新审查其他成员国司法机关已作出的决定的机会。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3030 号判决是意大利关于欧洲逮捕令判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明确规定,证据严重性的评估不属于上诉法院在决定移交时的权力范围,从而加强了相互承认原则,并确保了国际司法合作的更大速度和有效性。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项判决是关于 MAE 特殊性质以及必须严格遵守其基本原则、避免可能损害其功能的扩张性解释的重要提醒。在一个没有边界的欧洲,司法也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尊重他人决定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