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法复杂而严格的领域,文件的形式至关重要。每一步、每一份文件都必须遵守精确的程序,以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各方的充分保护。最高法院最近的判决,即 2025 年 5 月 13 日(2025 年 6 月 11 日存档)的第 22027 号判决,就上诉文件中文件证据的有效性提供了重要澄清,特别是当涉及简单的照片复制品时。
该判决由 E. Calvanese 博士担任主席,M. Rosati 博士担任报告员,处理了被告 S. P. M. S. G. 提出的上诉,并宣布上诉无效,维持了都灵上诉法院 2025 年 2 月 7 日的裁决。那么,这种不可采纳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刑事诉讼法》第 581 条规定了上诉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特别是,由最近的改革引入的第 1 款第 4 项规定,辩护律师必须在上诉文件中附上证明被告意愿的文件,例如上诉授权书和住所选择。这一规定旨在加强透明度,确保被告愿意继续上诉,避免对授权书的来源和真实性提出质疑。
最高法院处理了辩护律师在上诉文件中附上的不是要求文件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而是简单的照片复制品的情况。这种做法,尽管有时是出于速度的需要,但被证明不符合法律要求,导致文件不可采纳。
问题的核心在于确保诉讼文件的来源和真实性。第 22027/2025 号判决清晰地重申了这一基本原则,并阐述了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判例:
在上诉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81 条第 1 款第 4 项,辩护律师仅附上被告的上诉授权书(其中包含住所选择)、其身份证件以及将其包裹寄出的邮寄收据的照片复制品,该上诉将被视为不可采纳,因为上述文件——如果未经认证,或未通过“转述”或“合并”的方式被视为上诉文件的组成部分——则无法保证其来源。
这一判例至关重要。法院强调,仅仅一张文件的照片,如上诉授权书、被告的身份证件或邮寄收据,是不够的。原因简单但深刻:照片复制品,如果未经认证,或者没有被“转述”或“合并”为文件的一部分,就无法保证其来源和真实性。换句话说,无法确定通过照片复制的文件是否确实是原始文件,以及它是否来自其所有者。
最高法院的判例法一直强调诉讼文件需要有确定的形式,以保护程序的规范性和各方的权利。在没有官方证明(例如辩护律师本人在其职权范围内或公证人)证明与原件一致,或者没有明确引用并合并到主要文件中的情况下,照片复制品不符合这一要求。
最高法院的裁决基于我们诉讼体系的核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110 条规定,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而第 111 条和第 111 条之二则规定了文件的形式及其传输。程序的数字化引入了新的方式,但并未削弱对确定性和可靠性的需求。
要求认证或明确合并并非仅仅是官僚主义的形式主义,而是以下方面的重要保障:
最高法院确立的原则与其他先前的判决(例如 2020 年的第 32123 号和 2024 年的第 29185 号)一致,加强了关于诉讼形式——尽管可能显得严格——是公平公正审判不可或缺的支柱的观点。
最高法院的第 22027/2025 号判决对所有法律从业者,特别是辩护律师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警示。遵守形式的勤勉是诉讼文件有效性的必要条件,尤其是在刑事上诉这一敏感领域。
为避免不可采纳的风险,至关重要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81 条第 1 款第 4 项要求附在上诉文件中的文件,必须以原件、经辩护律师或其他官方证明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形式提交,或者以明确合并到文件本身中的方式提交,以确保其来源和真实性毫无疑问。未经适当谨慎的简单照片复制品是不够的。这一原则再次强调,在法律,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形式往往就是实质,正确遵守形式是公正和合法性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