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司法体系不断发展,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指导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至关重要。最高法院近期一项重要的裁决,即2025 年 5 月 23 日第 28322 号判决(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存档),处理了关于特别程序和减刑的一个关键问题,并就《刑事诉讼法》第 442 条第 2 款之二的适用范围提供了重要澄清。这项由 G. S. 博士担任主席、E. T. 博士担任报告员的裁决,驳回了一项针对罗马法院判决的上诉,重申了一个值得仔细分析的核心原则。
判决的核心问题是,是否有可能将第 442 条第 2 款之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分之一减刑,也适用于那些虽然经过普通审判但未提起上诉的被告。该条款由所谓的“卡尔塔比亚改革”(2022 年 10 月 10 日第 150 号法令)引入,为选择简易审判的人提供进一步的减刑。简易审判是一种特别程序,允许根据初步调查的材料提前结案。本案涉及被告 G. M.,他没有选择简易审判,也没有提起上诉,因此被排除在该优惠之外。这引发了对《宪法》第 3 条(平等原则)和第 111 条(正当程序原则)的合宪性质疑,理由是被告之间存在所谓的待遇歧视。
最高法院在审议的判决中,宣布该问题明显不成立。判决要旨,即该决定的基本原则如下: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 442 条第 2 款之二与《宪法》第 3 条和第 111 条相关的合宪性问题,就其不允许对经过普通审判但未提起上诉的被告适用六分之一减刑而言,是明显不成立的,因为该优惠仅在简易审判的情况下得到承认,这既不不合理也不武断,而是属于立法者在刑事政策方面的合法自由裁量选择,理由是该程序的减负性质。
这一声明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澄清说,立法者所做的区分既不不合理也不武断。相反,它代表了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