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与非罪化犯罪:执行阶段的限制(最高法院,判决 24915/2025)

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5 月 28 日的第 24915 号判决中,就缓刑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该判决侧重于在执行阶段,如果未在审判阶段提出相关问题,是否可以援引先前非罪化犯罪的可能性。这一裁决对于保护被判刑者的权利至关重要。

背景:缓刑与非罪化犯罪记录

《刑法典》第 163 条允许在一定限度内暂停执行监禁刑罚,前提是法官认为被判刑者不会再犯。如果存在“阻碍性”的先前定罪,则无法获得此项优惠。在判决生效前“期间”(即在最终判决前)发生的犯罪非罪化,可以改变先前犯罪记录的性质,从而影响获得缓刑的可能性。

关于缓刑问题,如果审判法官因先前被判处缓刑的犯罪(该犯罪在其作出裁决前已被非罪化)而未授予该优惠,那么对于未通过上诉提出该先前犯罪不具有阻碍性的问题而被判刑者而言,将无法向执行法官提出该问题。应认为,尽管发生了非罪化,但如果拒绝适用第 163 条刑法典规定的制度,则该判决已根据被告人先前的行为(即使这些行为不再构成犯罪)作出了不值得被审查的判断,而该判断在执行阶段是不可审查的。

最高法院的裁决:最终的值得性判断

最高法院的立场很明确:如果审判法官因先前被非罪化(在其裁决前)的犯罪而拒绝缓刑,而被判刑者未对该判决提出上诉,则他将无法再向执行法官提出该问题。审判判决虽然未授予优惠,但已根据被告人先前的行为作出了“不值得性”的判断。一旦该判断生效且未被上诉,则在执行阶段(《刑事诉讼法典》第 673 条)将不再可审查,因为执行阶段的权力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审判阶段辩护的必要性

这项裁决突显了审判阶段的战略重要性。与获得优惠相关的问题,包括先前被非罪化犯罪记录的不阻碍性,必须在此阶段提出。未能对不利判决提出上诉将阻止在稍后提出此类请求。第 24915/2025 号判决重申:

  • 在审判阶段提出先前阻碍性犯罪非罪化的问题至关重要。
  • 如果被拒绝,必须及时对判决提出上诉。
  • 审判阶段的不值得性判断,如果未被质疑,则将生效。

结论:及时采取行动

最高法院在被告人 C. V. 的案件中的裁决,强调了对每个程序方面进行准确及时管理的必要性。即使存在有利的非罪化,获得缓刑等优惠的可能性,也取决于在主要审判阶段所采取的辩护策略。忽视或低估对不利判决的上诉,意味着放弃对自身处境进行审查的机会。积极主动且知情的处理方式至关重要。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