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刑法强调改造。缓刑的暂停,特别是如果以康复计划为条件,是一项关键工具。但其撤销的限制是什么?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5 月 29 日第 28293 号判决中提供了重要的澄清,为执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设定了明确的界限。
《刑法》第 163 条允许暂停刑罚。 《刑法》第 165 条第 5 款(经 2023 年第 168 号法律修订)将此优惠条件与特定义务挂钩,包括康复计划。这些计划在虐待(《刑法》第 572 条)等案件中至关重要,旨在改造罪犯并保护受害者。问题在于,在康复过程中,是否会出现所谓的新的不良行为。
最高法院,由 F. C. 博士担任庭长,R. M. 博士担任报告员,宣布撤销瓦雷泽地方法官对撤销优惠的命令,且无需发回重审。判决要点具有启发性:
在缓刑暂停方面,根据《刑法》第 165 条第 5 款,已将其暂停条件设定为参与和完成康复计划的优惠,只有在罪犯未能启动其被要求进行的计划,或者同时对其适用预防性措施且其违反了相关规定时,才能在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前撤销。(本案涉及撤销执行法官的命令,尽管罪犯已按规定启动了康复计划,但该法官在规定的完成期限届满前撤销了优惠,理由是据称对虐待罪的同一受害者再次出现暴力行为。)
这项裁决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澄清,与康复计划挂钩的缓刑暂停的撤销,不能在期限届满前任意进行,也不能仅仅因为所谓的新的行为。撤销的条件是明确的:
在本案中,被告 G. S. 已按规定启动了康复计划。基于所谓的新的暴力行为而进行的撤销被认为是非法的,因为它不属于严格的法律条件。怀疑是不够的;需要客观且经证实的违规行为。
该判决保护了致力于康复的罪犯,确保他们能够完成康复计划而不受任意中断。执行法官必须等待期限届满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查明。这加强了法律确定性和改造效果(参见第 17907/2025 号)。受害者的保护通过其他法律工具来处理。
最高法院第 28293/2025 号判决是缓刑暂停和康复计划管理中的一个基石。它强调了一种保障性方法,将撤销限制在明确的假设中。这为罪犯提供了更大的法律确定性,并加强了刑法的改造功能。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了解这些发展对于最好地保护客户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