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动产损害罪:最高法院 24927/2025 号判决明确《和平时期军事刑法典》第 169 条的界限

在军事刑法领域,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发布的第 24927 号判决,由 S. M. 法官主持,P. M. 法官报告,为解释《和平时期军事刑法典》第 169 条规定的破坏或损毁军事动产罪提供了基本且明确的解释。此判决涉及 A. O. 被告,并撤销了罗马军事法院先前的一项裁决,发回重审,它处理了一个关键问题:构成犯罪的受损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事实上,军事行政部门使用的财产不一定就是其所有物。最高法院通过此判决巩固了旨在保护军事服务效率和完整的立场,将该条款的保护范围远远扩大到纯粹的所有权概念之外。

关键区别:所有权还是占有?

《和平时期军事刑法典》第 169 条处罚任何破坏、损毁或使全部或部分用于军事服务的动产无法使用的人。该条款的理由显而易见:保护武装部队的运作所必需的财产和工具,确保服务的连续性和效率。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关于财产主观要素的解释问题:要构成犯罪,财产是否必须是军事行政部门的所有物,还是该部门拥有其使用权,即使没有完全的法律所有权就足够了?在现代背景下,包括军事部门在内的公共行政部门越来越多地使用长期租赁或免费使用等工具来获取商品和服务,这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最高法院的立场:判例要旨及其影响

最高法院 24927/2025 号判决以清晰明了的方式回答了这个问题,确立了一项加强对军事服务保护的原则。法院宣布了以下法律原则:

根据《和平时期军事刑法典》第 169 条规定的破坏或损毁军事动产罪,其对象不仅可以是行政部门拥有的用于军事服务的财产,还可以是该部门稳定和持续占有的财产。(涉及因长期租赁合同而由行政部门占有的军事车辆的损害事实)。

这一判例要旨至关重要,因为它扩大了《和平时期军事刑法典》第 169 条的适用范围。最高法院在引用先前的判例(如 1980 年第 7966 号判决)时指出,构成犯罪的区分标准不是所有权,而是“稳定和持续的占有”。这意味着,无论正式的法律依据如何(所有权、租赁、免费使用、长期租赁),如果军事行政部门对用于军事服务的财产拥有实际和持续的可用性,并且该财产被损坏或毁坏,那么根据《和平时期军事刑法典》第 169 条的犯罪即告成立。判决审查的事实,即涉及通过长期租赁合同占有的军事车辆的损害,完美地说明了这种解释如何得到实际应用,涵盖了军队组织中日益普遍的情况。

实际影响和军事服务的保护

最高法院的解释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首先,它确保了对用于军事目的的财产的更大、更有效的保护,无论其正式归属如何。在公共行政部门获取和管理财产的方式变得更加灵活和多样化的背景下,这一点至关重要。该条款的理由实际上不是为了保护国家的所有权,而是为了维护军事服务的运作和效率,而任何用于军事服务的财产的损害,无论是其所有物还是仅仅被占有,都会损害这些运作和效率。《和平时期军事刑法典》第 169 条保护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 武器和弹药;
  • 个人和集体装备;
  • 车辆和运输工具(陆地、航空、海上);
  • 移动基础设施和工具性财产;
  • 技术工具和通信系统。

法院在此判决中重申,保护范围涵盖了所有实际有助于履行武装部队机构职责的工具。

结论:军事财产保护迈出一步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4927 号判决是解释《和平时期军事刑法典》第 169 条的一个确定点和重要确认。最高法院重申,“稳定和持续的占有”足以构成破坏或损毁军事动产罪,从而确保刑事保护范围涵盖所有实际用于军事服务的财产,即使它们不属于行政部门的专有财产。这一判决是司法界致力于确保武装部队的效率和安全的一个明确信号,使法律的适用适应现代组织和合同需求。对于法律从业者以及所有与军事领域相关的人员来说,这项裁决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并加强了保护所有用于国防和维护和平的资源的意识。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