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洗钱:当直接使用资产可免于处罚——最高法院2025年第25348号重要判决

意大利刑法领域不断发展,判例在界定犯罪构成要件的界限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最受争议的罪名之一无疑是自我洗钱罪,该罪通过《刑法典》第648-ter.1条引入我国。该法旨在打击非法资本重新进入合法经济循环,但引发了许多解释上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关于免予处罚的条款方面。最高法院在其2025年第25348号最新判决中就这一关键问题发表了意见,提供了宝贵的澄清。

自我洗钱罪:简要概述

引入自我洗钱罪是为了弥补法律上的空白:在其被规定之前,那些犯下预备犯罪(例如欺诈或盗窃)然后重新使用或洗钱该犯罪所得的人,不能因洗钱罪而受到处罚,因为该行为被视为“不可处罚的后续行为”。《刑法典》第648-ter.1条旨在惩罚那些犯下非过失罪行,并使用、替换、转移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识别源自该罪行的资产或其他收益的来源的人。

立法者的目标很明确:阻止非法活动所得被“洗白”并重新投入合法经济,从而扰乱公平竞争并污染市场。然而,该法包含一项免予处罚的条款,该条款一直是许多辩论的主题,最高法院现在已为该条款提供了更精确的定义。

最高法院2025年第25348号判决与免予处罚条款

本案判决由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庭于2025年5月14日作出(于2025年7月9日存档),由G. V.担任庭长,E. C.担任报告员,重点关注《刑法典》第648-ter.1条第五款规定的免予处罚条款的适用范围。核心问题涉及被告E. L. F.与侵占财产罪有关的案件。卡坦扎罗上诉法院宣布一项上诉不可受理,最高法院有机会重申一项基本原则。

该决定的核心内容包含在以下判决要旨中:

在自我洗钱方面,根据《刑法典》第648-ter.1条第五款目前规定的免予处罚条款,仅在行为人直接使用或享有源自预备犯罪的资产,且未对其进行任何旨在实际阻碍识别其犯罪来源的操作时适用。

这一裁决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澄清说,只有当预备犯罪的作者仅限于“直接”使用或享有源自该犯罪的资产时,才免予处罚。这意味着,例如,如果一个人盗窃了一笔钱并用它来购买自己的消费品,而没有采取任何旨在“隐藏”这笔钱非法来源的行为,那么他就不构成自我洗钱。区分点在于是否存在旨在实际阻碍识别犯罪来源的操作。因此,简单的再投资是不够的,而是需要积极采取“隐瞒”或“掩盖”资产非法来源的行为。

单纯的享有与自我洗钱之间的区别在于行为的目的和方式。如果目标仅仅是利用非法所得,则适用免予处罚条款。相反,如果个人采取了客观上使追溯资产的犯罪来源更加困难的操作,那么就构成了自我洗钱罪。

实际影响和判例参考

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对律师实践和公民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区分单纯的享有与自我洗钱并非总是容易,需要仔细分析具体案件。本案判决与最高法院先前的判例一致,例如2019年第13795号判决(Rv. 275528-02),该判决已开始勾勒出这种区别。然而,判例仍在不断发展,正如其他判决(例如2023年第4855号 Rv. 284390-01和2024年第6024号 Rv. 285933-01)所示,这些判决有助于完善该罪名的轮廓。

为了更好地理解区别,我们可以考虑以下示例:

  • 单纯享有(不予处罚): 某人窃取一笔钱并用它来偿还个人债务或为自己和家人购买消费品,而未进行任何旨在掩盖来源的进一步金融或商业交易。
  • 自我洗钱(可予处罚): 同一个人用非法所得购买房产,将其登记在一家专门为此目的设立的空壳公司名下,或通过代理人投资复杂的商业活动,以使当局极难追溯资金的犯罪来源。

至关重要的是要强调,免予处罚条款并非可以不受惩罚地享有犯罪所得的许可,而是对自我洗钱罪构成要件的界定,该罪要求采取积极的“掩盖”或“隐藏”行为。单纯的直接使用,尽管在道德上值得商榷,但并不属于《刑法典》第648-ter.1条的适用范围。

结论:法律清晰度和预防

最高法院2025年第25348号判决是理解自我洗钱罪的重要里程碑。它重申了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只有在存在旨在实际阻碍识别资产犯罪来源的活动时,才会构成自我洗钱罪,而单纯的直接使用或享有则不在此列。这一区别对于确保法律确定性并避免可能歪曲法律范围的解释性延伸至关重要。

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该判决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指南,帮助他们在复杂的领域中导航,而对于公民而言,它则是一个警示,提醒他们了解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的重要性。无论如何,法律专家的咨询对于正确评估每种具体情况并完全遵守法律仍然是必不可少的,从而避免令人不快的刑事后果。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