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的刑法领域,最高法院 2025 年 5 月 27 日第 25356 号(2025 年 7 月 9 日存档)判决,由 G. V. 博士主持,A. G. 博士担任报告员,对上诉以及轻微事实的特殊性(刑法典第 131-bis 条)的制度进行了重要澄清。这一判决对于理解辩护选择的影响以及发回重审阶段的申诉权范围至关重要。
刑法典第 131-bis 条允许排除对轻微侵权行为的处罚,前提是该行为不具有惯常性。理解这一免罪并非完全无罪释放至关重要。它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查明和犯罪的可归属性为前提。法官承认事实及其犯罪性质,但认为侵犯性极小,不应受到惩罚。这种对责任的隐含接受是最高法院判决的焦点。
最高法院在涉及 C. M. R. 和检察官 S. G. 的案件中,部分撤销了萨勒诺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其发回重审,就上诉问题确立了一项明确的原则。以下是判决要旨:
关于上诉,未对初审法院作出轻微事实免罪判决的被告人,鉴于对该不处罚原因的判断以刑事责任的查明和犯罪的可归属性为前提,不得就发回重审阶段因检察官对该判决部分的申诉而产生的责任认定理由提出异议,也不得就排除不处罚原因并对已查明刑事责任的犯罪处以法定刑的发回重审法院判决提起最高法院上诉。
总之,如果被告人接受轻微事实免罪而未提出上诉,则他也接受了对其责任的认定。如果检察官对该免罪提出上诉,被告人在发回重审阶段不得质疑事实或其责任,而只能质疑轻微事实的正确适用。在这种情况下,他将无法就可能判处的有罪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这一原则基于刑法典第 131-bis 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568 条和第 606 条,强调了某些程序选择的不可撤销性以及周密辩护策略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第 25356/2025 号判决提醒我们在程序决策中要极其谨慎。对被告人的影响是重大的:
这项判决加强了一个原则,即程序选择,特别是那些涉及接受与责任认定相关的利益的选择,必须是经过仔细和有意识分析的结果。因此,及时和合格的辩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