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焚烧危险废物:最高法院明确了犯罪的独立性质(判决书第 29222/2025 号)

环境保护和打击环境犯罪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优先事项。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8 月 7 日(2025 年 7 月 2 日审理)提交的第 29222 号判决书中,对非法焚烧危险废物罪的性质进行了关键性解读。这项裁决巩固了法律框架,并对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策略产生了深远影响,为法律从业者和公民提供了重要的反思视角。

法律背景:《2006 年第 152 号法令》第 256-bis 条

该判决分析了《2006 年 4 月 3 日第 152 号法令》(环境统一文本)第 256-bis 条第 1 款,该条款处罚非法焚烧废物。该规定区分了非危险废物焚烧(第一款)和危险废物焚烧(第二款),并规定了不同的刑罚。这种区分引发了关于法律定性的辩论: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还是一个以废物危险性为加重情节的基础犯罪?

核心问题:独立犯罪还是加重情节?

正是基于这种微妙但至关重要的区别,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在 Dott. R. L. 主持、Dott. G. A. 报告的案件中,对 D. S. F. 被告的案件做出了裁决。巴勒莫上诉法院在 2024 年 4 月 9 日的裁决中,显然处理了这个问题,但被最高法院驳回。最高法院被要求确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罪应被视为一项独立的犯罪,还是仅仅是非危险废物犯罪的加重情节。这种区分绝非纸上谈兵,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刑法典》第 69 条关于不同性质情节权衡的适用。

根据《2006 年 4 月 3 日第 152 号法令》第 256-bis 条第 1 款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焚烧危险废物罪,具有独立犯罪的性质,而不是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加重情节,这是因为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之间存在“绝对”或“对等”的原始差异,因此《刑法典》第 69 条规定的权衡判断不适用。(本案涉及的犯罪发生在 2025 年 8 月 8 日第 116 号法令生效之前,该法令经修改后由 2025 年 10 月 3 日第 147 号法律转化,但该法律并未修改上述定罪规定)。

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明确的: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不是简单的加重情节,而是 **独立犯罪**。这一论断基于两种废物类型之间的“原始差异”。危险废物本身就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比非危险废物显著更高的内在和潜在风险。这种质量上的内在差异使得不可能将它们视为同一项不法行为的简单分级。因此,排除《刑法典》第 69 条规定的权衡判断的适用。这意味着法官不能通过一般减轻情节来衡量犯罪的严重性,从而适用较低的刑罚。废物的危险性作为一项独立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与其他情节进行权衡。法院还明确指出,第 2025 年 8 月 8 日第 116 号法令(经 2025 年 10 月 3 日第 147 号法律转化)引入的法律修订并未改变对该特定定罪条款的解释。

最高法院裁决的影响

这项裁决的后果是重大的,并在多个方面体现出来:

  • 加强环境保护: 承认危险废物犯罪的独立性质意味着适用更严厉和有针对性的处罚,从而加强对威胁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的非法行为的威慑力。
  • 解释清晰度: 该判决消除了歧义,为法官和法律从业者在对此类行为进行法律定性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 不适用权衡: 排除《刑法典》第 69 条的适用意味着与危险废物相关的犯罪的内在严重性不能通过减轻情节来“减轻”,从而确保了刑罚的更大确定性和对违法者更严格的责任。
  • 关注危险性: 重申了废物的危险性是区分性的基本要素,并因此需要单独和更严格的刑事规定。

结论

最高法院第 29222/2025 号判决代表了环境刑法领域判例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通过确认非法焚烧危险废物罪的独立性质,最高法院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息:环境保护和公众健康保护,特别是当它们受到涉及高风险物质的行为威胁时,必须通过有效且不妥协的法律工具来保障。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这意味着在废物管理方面需要更加谨慎和负责,并认识到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追究,以保障一个更可持续的未来。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