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的刑法环境领域,企业家的责任是一个持续 актуальный 和重要的课题。特别是废物管理,是一个敏感的领域,受到严格的法规和严格的监管。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布的最新第 27671 号判决中,就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限制提供了根本性的澄清,尤其是在涉及组织缺陷导致的违约时。这项裁决因其实际影响和对我们法律体系核心原则的确认而值得关注。
非法废物管理罪由 2006 年 4 月 3 日第 152 号法令(即《环境统一法》)第 256 条规定。该条款处罚了违反废物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例如遗弃、非法倾倒、非法焚烧、未经授权运输以及其他不合规活动。必须强调的是,该罪行不仅可因故意(犯罪意图)而受到处罚,也可因过失而受到处罚,即当行为是由于疏忽、鲁莽或不熟练,或违反法律、法规、命令或纪律时。这意味着即使是粗心或组织不当的管理也可能给企业家带来严重的刑事后果。
《刑法典》第 45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而犯罪者不予处罚。但不可抗力在刑法中究竟意味着什么?判例法,特别是最高法院,一直以极其严格的方式解释这一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必须构成一个外部的、不可预见的、不可抗拒的、不可避免的事件,该事件会消除主体的自我决定能力,使后者无法采取其他行动。它绝不能归因于行为人有意识的自愿行为或其疏忽。它是责任规则的例外,仅适用于非正常和不可控的情况。
在第 27671/2025 号判决所涉及的案件中,被告 R. B. 面临非法废物管理的指控。辩方试图援引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声称存在与人员短缺相关的管理困难。然而,由 L. Ramacci 博士主持、A. Scarcella 博士撰写的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宣布上诉不可受理,并确认了博洛尼亚上诉法院 2024 年 10 月 15 日的判决。
与人员短缺相关的管理困难,可归因于企业家未能实施人员配备,不构成不可抗力的要素,不可抗力排除了《2006 年 4 月 3 日第 152 号法令》第 256 条规定的非法废物管理罪的处罚,该罪也因过失而受到处罚,因为它们不构成无法控制的、意外的、不可预见的事件,超出了行为人任何有意识的自愿行为。
这条判决非常清晰。法院强调,人员短缺带来的困难,其性质可归因于企业家自身的组织选择或缺陷。这不是一个外部的、不可抗拒的事件,而是一个内部的、可预见的、可管理的因素。企业家有义务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其活动,确保拥有必要的人力资源以遵守法规。因此,人员配备不足不能被视为“无法控制的、意外的、不可预见的”事件,而是属于行为人的控制和责任范围。这一原则与之前的裁决(例如 2015 年第 43599 号、2013 年第 18402 号和 2015 年第 8352 号判决)一致,这些裁决一贯重申了适用不可抗力的严格要求。
第 27671/2025 号判决对所有企业,特别是那些在高风险环境领域运营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它重申了积极和负责任的公司管理的需求。企业家必须:
忽视这些方面,寄希望于在内部缺陷发生时援引不可抗力,将使公司及其负责人面临严重的刑事后果,即使没有犯罪意图。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一个明确的警告:企业家的勤勉尽责是抵御环境犯罪指控的第一个也是最有效的盾牌。不可抗力是一种例外性质的免责事由,不能用于掩盖组织或战略上的违约。事实上,环境保护是一项首要价值,要求经济经营者具有高度的关注和责任感。对公司而言,这意味着需要仔细规划,在人力和技术资源方面进行充分投资,并获得持续的法律咨询,以应对复杂的环境法规迷宫,从而避免因简单但有罪的人员短缺而可能产生的刑事处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