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在国家法规和超国家原则之间不断进行对话。这种互动的鲜明例子是最高法院最近的裁决,即 2025 年 6 月 18 日第 27003 号判决,该判决为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628-bis 条提供了重要澄清。该规定为认为在意大利刑事诉讼中人权受到侵犯的公民引入了关键补救措施。让我们一起分析这项决定的范围及其实际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 628-bis 条旨在确保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是个人权利保护体系的基石。该规定允许消除意大利司法裁决产生的有害影响,前提是欧洲人权公约已确认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和基本自由。实际上,如果斯特拉斯堡法院认定意大利的审判不公平或侵犯了基本权利,被判刑者可以要求撤销或修改该判决的影响。
然而,此类请求的批准并非自动。该规定及其解释性判例要求证明侵权行为对申请人不利的裁决具有“实际影响”。正是关于这一概念,最高法院第 27003/2025 号判决提供了特别重要的解释,扩大了保护范围。
最高法院在所审查的判决(2025 年第 27003 号)中,更精确地界定了“公约侵权行为对申请人不利的裁决的实际影响,就其性质和严重性而言”的含义。最高法院为提供更广泛、实质性的被告保护而澄清了两种不同的情况,可以发现这一前提:
这种广泛的解释至关重要,因为它承认侵犯人权的行为即使没有导致判决完全颠倒,也可以改变司法进程,但仅仅阻止了更公平或负担更轻的结果。
关于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补救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28-bis 条第 5 款,请求的批准要求公约侵权行为就其性质和严重性对申请人不利的裁决具有实际影响,该前提既可以在诉讼结果在没有所指控的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相反,也可以在没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判决结果可能不同且对被告更有利的情况下发现。(在本案中,法院批准了撤销上诉法院根据证词作出的有罪判决的请求,这些证词在一审中导致被告被判无罪,但未能进行应有的证人重新审查)。
此处引用的 2025 年第 27003 号判决的判例具有启发性。它告诉我们,欧洲人权公约的侵权行为不一定能 100% 保证不同的结果,但只要阻止了“可能不同且更有利”的结果就足够了。导致此判决的具体案例涉及撤销上诉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的请求。该判决基于一审中导致被告被判无罪的证词。关键点是上诉法院没有重新审查这些证人,最高法院显然认为这一疏忽侵犯了公平审判的权利。这是对保护公平审判权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基石的辩论原则的直接呼吁(例如,请参阅第 111 条宪法)。在证词对一审无罪判决起决定性作用的情况下,未能重新审查证词,是程序侵权行为如何对最终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一个鲜明例子。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7003 号判决代表了意大利在人权保护和欧洲人权公约判决执行方面的判例学的重要发展。通过加强“实际影响”的概念,最高法院扩大了被判刑者获得对受公约侵权行为影响的判决进行审查的可能性,即使替代结果不确定但只是“可能”更有利。这一判例方向不仅重申了国内和超国家秩序之间对话的重要性,而且为被告提供了更大的正义保障,强调了进行公平且尊重所有基本权利的审判的必要性。这是对国内法官的警示,要求他们始终考虑其判决对公约权利的影响,也是对寻求即使在最终判决后寻求保护的人的积极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