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食品行业的法规对于公共卫生和避免刑事处罚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25812 号的最新判决中,就两种用于终止食品违法行为的工具提供了重要澄清:即《刑法典》第 162-bis 条的特别宽恕以及 1962 年第 283 号法律规定的终止程序。这一判决为经营者和辩护律师带来了更大的确定性和战略指导。
提交给最高法院的法律问题涉及特别宽恕与食品违法行为的特定终止程序之间的关系。涉及被告 M. R. 的案件引发了对两者之间自由选择可能性的解释性疑虑。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由 G. Andreazza 博士主持,E. Gai 博士担任报告员,以一项具有重大实际影响的判决解决了这一问题。
关于食品的刑事管辖,根据《刑法典》第 162-bis 条规定的申请特别宽恕的权利,并非与 1962 年 4 月 30 日第 283 号法律第 12-ter 条及以下条款规定的权利相替代,因为该权利可以在不符合特别法规定的终止程序条件的情况下行使,也可以在违法者决定不利用该程序的情况下行使。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至关重要。它澄清了特别宽恕(《刑法典》第 162-bis 条),它允许通过支付金钱来终止犯罪,并非 1962 年第 283 号法律规定的终止程序的唯一替代方案。后者专门针对食品违规行为,规定了遵守监管机构发布的指示以规范情况。法院裁定,违法者可以在不符合特别程序条件的情况下,或在符合条件但决定不采取该程序的情况下,利用特别宽恕。这拓宽了辩护选项,并为处理食品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最高法院的决定对食品行业经营者和律师具有直接影响。两种程序并非替代性意味着:
这种解释促进了诉讼经济和“有利于被告”原则,确保了法律体系提供的各种机会能够充分探索,以保护相关利益。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5812 号判决是食品刑法领域的重要参考。它明确规定,《刑法典》第 162-bis 条的特别宽恕和 1962 年第 283 号法律的终止程序并非排他性替代方案,而是提供终止违法行为战略选项的不同途径。这种清晰度对于律师和企业至关重要,能够更有效、更明智地处理食品行业的法律问题。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有经验的专业人士的咨询,才能在这个复杂的监管环境中安全地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