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没收:最高法院关于撤销的“新证据”——第 28460/2025 号判决

预防性没收是打击非法财富积累的有力工具,即使没有定罪也可以剥夺财产。其撤销是一个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问题。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7 月 14 日(2025 年 8 月 4 日存档)的第 28460 号判决中,明确了将会计技术咨询视为撤销目的的“新证据”的要求。这一裁决设定了明确的界限,深刻影响了辩护策略。

背景:预防性没收与“新证据”

《反黑手党法》(D.Lgs. 159/2011)规定的财产预防措施旨在阻止被认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员处置来源可疑的财产。一旦下达,没收即告终结;只有在存在能够从根本上改变证据框架的“新证据”的情况下,才允许撤销。巴勒莫上诉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驳回了一项撤销请求。最高法院,由 P. R. 博士担任主席,S. I. 博士担任报告员,在 V. P. 案以及 S. G. 博士的检察官办公室中确认了这一方向。核心问题是确定何时会计技术咨询可以被归类为“新证据”。

最高法院的判决:严格的标准

最高法院精确地概述了会计技术咨询构成撤销没收的“新证据”的条件。仅仅重新解读数据是不够的;需要实际的创新。判决的判决是明确的:

在预防性没收撤销方面,会计类技术咨询只有在涉及实际发生的、被没收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的财产要素,或者基于专家界先前未使用的会计标准(因为它们基于尚未制定或传播的国家或国际一般原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新证据”。

这一原则为“新证据”的可接受性设定了两个替代但非常严格的途径:

  • 已发生且不可知的财产要素:咨询必须基于在没收令之后出现的事实或财产,在原始决定时不知道或无法预见。不是未提交,而是客观上无法事先了解。
  • 创新的会计标准:或者,专家报告必须基于在没收时尚未被科学或专业界制定或广泛认可的方法或会计原则。这需要会计知识的演变。

最高法院排除,如果新的咨询仅仅是使用已知标准重新处理现有数据,则不构成“新证据”。重点在于实际的新颖性,无论是事实上的还是方法上的,以确保撤销不会成为无限期审查的工具,并保持预防措施的稳定性。

结论和影响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8460 号判决是刑法和预防措施的关键裁决。它阐明了通过会计技术咨询构成“新证据”以撤销没收的限制和条件。最高法院重申了这种撤销的例外性,将其与客观事实或方法创新要求联系起来。这迫使法律从业者从早期阶段就采取一丝不苟且具有前瞻性的辩护策略,因为重新考虑的可能性受到极其严格条件的限制。这种严谨性旨在平衡正义需求与法律确定性,加强剥夺措施的有效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