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援助罪触及了团结互助的义务,是一个深刻的罪行。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29393 号判决中,对构成“危险”的要素进行了重要澄清,区分了《刑法典》第 593 条规定的不同情况。这项裁决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并向公民阐明了在紧急情况下个人的责任。
第 29393 号判决于 2025 年 8 月 8 日作出,源于对巴勒莫上诉法院 2024 年 11 月 13 日判决的上诉,该判决涉及被告 R. R.。最高法院由 P. R. 博士担任主席,F. C. 博士担任报告员,部分撤销了上诉判决并将其发回重审。重点关注《刑法典》第 593 条,该条惩处了未向受伤或处于危险中的人提供援助或未通知当局的人。该规定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情况,最高法院的关注点在于此区分。
第 29393 号判决所处理问题的核心在于对“危险状态”的解释和认定,这是遗弃援助罪的基本要素。最高法院重申,尽管危险是《刑法典》第 593 条两种情况下的基本要素,但其认定的方式有所不同。
在遗弃援助罪方面,危险状态是《刑法典》第 593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不同犯罪情况的构成要素,但在后一种情况中——与第一种情况不同,第一种情况在存在其中描述的情况时危险是推定存在的——危险状态必须根据构成犯罪的要素来认定,并进行“事前”而非“事后”的评估,因此一旦认定危险存在,即使可以通过其他干预和手段来应对,也无关紧要。
这一判例具有非凡的重要性。根据《刑法典》第 593 条第二款——涉及发现无生命尸体或受伤人员以外的情况——危险状态并非推定,而是必须实际认定。认定必须通过“事前”评估进行,即在遗弃发生时考虑情况,而不是“事后”评估。这意味着,如果由于纯粹的巧合或他人的帮助而避免了危险,责任也不会因此免除。重要的是在事发时对危险的感知以及随后的不作为。
“事前”与“事后”评估之间的区别是刑法学的基石:
最高法院援引了符合此观点的先例(2006 年第 36608 号判决),强调一旦“事前”认定危险存在,即使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应对,也无关紧要。犯罪的本质在于面对可感知和现实的危险时的不作为,而不是最终结果。这一原则加强了《刑法典》第 593 条的预防目的,惩处了对紧急情况的漠视。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9393 号判决是意大利关于遗弃援助罪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一环。它重申了对危险状态进行严格认定的必要性,特别是对于《刑法典》第 593 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况,并强调了“事前”评估的重要性。这一方向不仅提供了法律确定性,还加强了伦理和社会信息:在困难面前提供援助的义务,这是保护生命和个人安全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