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29459 号判决中,就个人预防措施程序中的地域管辖权确定问题提供了关键的澄清。当一个人的危险性与参与颠覆性组织的线索有关时,该判决尤为重要。理解一个程序应在哪里启动,对于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共安全措施的有效性至关重要。让我们深入探讨法院确立的原则。
预防措施,由 2011 年 9 月 6 日第 159 号法令(《反黑手党法典》)规定,是非刑事性质的工具,旨在防止被认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犯罪。第 159/2011 号法令第 4 条第 1 款 D 项将“旨在进行颠覆性或恐怖活动的组织、团体或运动”的成员资格列为危险类别之一。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地域管辖法院通常很复杂。最高法院第五刑事庭(庭长 R. P.,报告员 A. O.)在驳回被告 M. A. 对那不勒斯上诉法院的裁决的上诉时,在第 29459 号判决中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方案。
在个人预防措施方面,涉及危险性基于参与颠覆性组织线索的个人的程序,其地域管辖权应在协会组织运作的地点确定,而协会的正式成立地点以及被提议人的户籍记录则无关紧要。
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启发性。核心原则规定,管辖权不应基于纯粹的形式或户籍标准,而应基于颠覆性组织的实际和实质性运作。因此,协会的正式成立地点或被提议人的居住地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协会活动的实际中心,其危险性显现的地点以及参与的线索具体化的地点。这种方法与预防措施的预防性质一致,旨在对抗实际和当前的危险性,侧重于非法活动的实际投射,并确保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国家反应,这与判决本身引用的《刑法典》第 270 条一致。
这项裁决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调查机构而言,这意味着要集中精力绘制颠覆性组织实际开展活动的地点图。对于辩护方而言,它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参数,用于质疑管辖权的错误确定,如果该确定基于“运作地点”以外的标准。因此,法院加强了已确立的判例趋势,确保地域管辖权基于具体和可验证的要素。
总之,最高法院为地域管辖权确定的标准是: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9459 号判决是适用个人预防措施规定的重要参考。最高法院重申地域管辖权应在协会组织的实际运作地点确定,从而提供了法律的清晰性和确定性。这一趋势不仅巩固了判例,还通过将注意力引向社会危险性的实质层面,增强了预防工具的有效性。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理解和应用这些原则对于最好地协助客户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