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诽谤案:最高法院通过2025年第29458号判决明确侮辱与犯罪的界限

社交媒体如今是内容表达和传播的舞台。批评与冒犯之间的界限复杂,尤其是在抖音等平台上。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29458号判决中,为通过视频传播冒犯行为时区分侮辱与诽谤提供了清晰的界定。

侮辱与诽谤:区别

侮辱(刑法第594条)是指当面冒犯他人名誉。诽谤(刑法第595条)是指在他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向多人传播冒犯性言论。第7/2016号法令已将侮辱非罪化。诽谤仍具有刑事相关性,如果“通过任何其他宣传手段”实施,则构成加重诽谤(刑法第595条第3款)。

抖音案例与判决

B. P.M. S. G.先生在抖音上发布了一个冒犯性的视频。受害人“远程实时”观看了该视频,且该内容一直保留。问题是:这是加重侮辱(已非罪化)还是通过宣传手段加重的诽谤?

最高法院已确认。抖音的性质,包含“评论”功能,并不能保证受害人与攻击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即时的、平等的对等交流。这区分了诽谤与侮辱。

行为人通过其“抖音”账号发布包含冒犯性言论的视频,受害人“远程实时”观看了该视频,且该视频在数字平台上保留了一段时间,这构成了通过印刷品以外的宣传手段加重的诽谤罪,而非因多人存在而加重的已非罪化侮辱罪。因为“评论”功能的存在,并不能保证受害人与攻击者之间存在直接的交流,也不能保证即时、以适当形式确保实质性“平等竞争”的对等交流。

这一判决至关重要。区分标准并非仅仅是感知,而是缺乏即时和对等的互动。评论的可能性不等于直接对话。冒犯性言论被传播给无限的受众,受害人无法进行有效反驳。

抖音诽谤的关键点:

  • 发布在可追溯到行为人的账号上。
  • 受害人“远程实时”感知。
  • 内容在平台上持续存在。
  • 缺乏即时和对等的对等交流。

影响与警示

这项判决具有重大影响。网络言论自由并非无限;数字平台也适用法律。最高法院将社交网络等同于(刑法第595条)的“宣传手段”。在抖音或类似平台上发布冒犯性内容可能构成加重诽谤,并承担刑事责任。用户必须意识到其行为的后果,并负责任地、尊重地行使言论自由。

结论:数字意识

最高法院2025年第29458号判决至关重要。它确认了对网络荣誉和声誉的保护,并强调像抖音这样具有互动性但非对等性的平台,将界限从已非罪化的侮辱转移到了加重诽谤。了解信息并保持谨慎至关重要。如有疑问或需要保护,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是最明智的选择。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