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法院:归还期限与判决撤销之间的不可转换性——判决书第 26679/2025 号

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的复杂且充满活力的格局中,正确适用法律体系提供的补救措施对于确保权利的保护和程序的合规性至关重要。最高上诉法院在 2025 年 7 月 21 日公布的最新判决书第 26679 号(主席 G. R. A. M.,报告员 A. O.)中,对两个经常被混淆或误解的制度之间的区别进行了关键澄清:归还期限以提起上诉和判决撤销。这项裁决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阐明了我们司法体系的一般原则,特别是对所谓的上诉保留原则的限制。

诉讼补救措施:归还期限与判决撤销

在深入分析最高法院的裁决之前,有必要简要概述所涉及的两个制度的轮廓。根据《刑事诉讼法》(c.p.p.)第 175 条规定的归还期限,是一种旨在恢复履行诉讼行为(如上诉)的可能性,当相关方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或因其他非归咎于其的原因而丧失时效。这是一种例外性的补救措施,旨在克服阻碍遵守诉讼期限的客观障碍。而判决撤销,由《刑事诉讼法》第 629-bis 条更新引入,则是一种特殊的上诉手段,允许撤销在被告人未实际知晓诉讼程序或裁决的情况下形成的不可撤销的刑事判决。两者都旨在保障辩护权,但它们在不同的层面和前提下运作。

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上诉保留”的限制

本案针对被告人 L. C. 作出的判决,宣布了一项试图将归还期限的请求重新定性为判决撤销请求的上诉无效。最高上诉法院,遵循了先前的类似判决(例如,第 5 庭,第 863 号,2022 年,Rv. 282566-01),确立了一项值得关注的核心原则:

归还期限的请求不得被重新定性为判决撤销的请求,因为上诉保留原则仅适用于程序法典将其归类为此类补救措施的情况,而归还期限不属于其中。

这项判决至关重要。《刑事诉讼法》第 568 条第 5 款规定的上诉保留原则允许将错误的申诉转换为正确的申诉,前提是满足后者的要求并且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然而,最高法院明确指出,该原则仅适用于被归类为真正意义上的上诉的补救措施之间。

Bianucci律师事务所